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第二五五號
聲 請 人 甲○○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汎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明忠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0四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居間報酬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0四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 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0四號假扣押、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二一0號假 扣押事件卷查核屬實,並查明相對人迄今尚未就前開保全之請求對聲請人起訴無 訛,有審理單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桃院興民科字第五二六號 函在卷可考,從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