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二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送達代收人 謝晉元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六五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提存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票號86E05556B,附帶票息:第七期至第十期),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 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 一0四四號民事假扣押事件裁定,准予聲請人以新台幣(下同)陸萬柒仟元或同 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甲類第四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假 扣押,並經聲請人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面額十萬元 (票號86E05556B,附帶票息:第七期至第十期,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 第六五三號),聲請執行在案。今因該假扣押標的物,已無扣押之必要,聲請人 已撤回執行,假扣押裁定亦已依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聲字第一三四號裁定撤銷確 定在案。另聲請人經聲請本院准將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 台北信維郵局第九0六三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執行,如受有損害 ,得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四六號 ),惟相對人迄未主張,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請求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塗銷查封登記函、公示送達公告及登報、九十 二年度裁全聲字第一三四號撤銷假扣押裁定、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六五三號提存書 及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以上除登報外均為影本)等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除聲請人所提之前開證據外,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 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0四四號假扣押裁定、九十二年度第四八二號九扣押執 行、九十一年度裁全聲字第一三四號撤銷假扣押、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六五三號提 存卷卷宗查核屬實,又相對人亦未曾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亦經本院查證 屬實。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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