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826號
ILDV,106,司促,3826,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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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郭蘋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玖仟伍佰叁
  拾元,及其中伍萬肆仟捌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郭蘋慧於民國89年3月4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
  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
  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
  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
  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
  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3年6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54,
  853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
  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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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