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訴訟代理人 沈鴻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除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對被告甲○○提起訴訟,惟被告甲○○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四日死亡 ,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被告甲○○既已死亡,即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原告 以已死亡之人為被告,無法補正,依據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珮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饒興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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