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818號
ILDV,106,司促,3818,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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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1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許菘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肆佰伍拾捌
  元,及其中捌萬柒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菘樺於民國93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
  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2年10月25日止共消費簽帳
  87,935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
  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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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