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顏思寧
債 務 人 顏志強
債 務 人 周彩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壹佰叁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顏思寧於就讀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依行政院頒
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
務人顏志強、周彩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共4筆,金
額總計87,21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
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
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
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顏思寧本息繳至民國106年03月31日止,即未依約
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71,135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
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
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顏志強、周彩琴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
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8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彩琴、顏│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71135 │志強、顏思│4月01日起 │9月26日止 │一五 │
│ │元 │寧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9月27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彩琴、顏│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1135 │志強、顏思│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寧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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