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0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林柏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參佰貳
拾元,及其中壹拾參萬玖仟玖佰捌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個月收叁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收肆佰元之違約金
,延滯第三個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
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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