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東簡字第六О號 玄股
聲 請 人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一一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
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當事人欄誤載為「呂淑惠」)曾因傷害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八八六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八 月確定,復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於九十三年 四月十八日晚上十一時五十二分許,因不滿父母親吵架,乃於酒後(未達心神喪 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在其新竹縣竹東鎮○○里○鄰○○路○段二一0巷十二 號住處持菜刀鬧事,經家人報案後,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巡邏制 服警員王鵬舜與劉志成隨即趕往現場處理,當時甲○○持菜刀站在住處門口,警 員王鵬舜與劉志成二人勸導甲○○將菜刀放下後,甲○○竟朝前來處理依法執行 職務之警員,當場辱罵「雞巴、幹你娘雞巴」等不堪入耳言語,經警員王鵬舜與 劉志成制止後,甲○○復再朝其二人罵一次「依、依、依你媽雞巴毛」,警員王 鵬舜與劉志成遂將甲○○帶回二重埔派出所製作筆錄。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 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
(二)證人即被告母親呂陳秋月之證詞、證人即警員王鵬順與劉志成之書面報告 。
(三)當日現場所錄製之錄音帶、譯文及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全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各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第四 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彭政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