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筱茵
債 務 人 陳游牡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叁
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筱茵於民國100年間邀同債務人陳游牡丹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
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
動用8筆,合計133,355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
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
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
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
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
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
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6年09月19
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
㈡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㈢詎債務人陳筱茵自104.07.01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
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
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陳游牡丹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78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游牡丹、│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21379│陳筱茵 │4月01日起 │9月18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9月19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游牡丹、│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1379│陳筱茵 │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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