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興誠
訴訟代理人 羅淑瑋律師
翁雅欣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四0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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