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汪宗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玖仟肆佰
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汪宗佑於民國106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6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2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
月22日止累計141,798元正未給付,其中138,174元為本金;
3,62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1)所
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汪宗佑於民國104年0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4年07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07月3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
月22日止累計316,649元正未給付,其中307,798元為本金;
8,15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汪宗佑於民國104年04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4年04月17日起至民國111年04月1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
月22日止累計393,910元正未給付,其中384,576元為本金;
8,63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汪宗佑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5年11月16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1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
月22日止累計124,107元正未給付,其中120,475元為本金;
2,93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4)
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汪宗佑於民國103年10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3年10月02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0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9
月22日止累計63,021元正未給付,其中62,549元為本金;
37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5)所
示之利息。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7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汪宗佑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138174│ │9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汪宗佑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307798│ │9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汪宗佑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07%│
│ │384576│ │9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汪宗佑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
│ │120475│ │9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汪宗佑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06%│
│ │62549 │ │9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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