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權利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813號
PCDV,93,訴,813,200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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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一三號
  原   告 系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高
  被   告 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銀財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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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系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