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5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錦昌
債 務 人 林萱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壹萬肆仟參
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付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則按原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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