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738號
ILDV,106,司促,3738,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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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38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峻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楊程喆
債 務 人 周靜萍
債 務 人 周國華(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周靜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之一部不得 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此為民法第6條、民 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周國華已 於民國95年2月17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是債務人周國華欠缺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就此部分 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 令。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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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