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上 訴 人 台灣食益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 訴 人 聖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聖齊企業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金額新臺幣叁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 瑞 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關於訴訟標的核定之金額,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波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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