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
六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甲○○其後復經臺北縣中和市公所 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發函催告,應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報到,仍未返 國接受徵兵處理等部分,應予補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法、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彭 全 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二О七號 被 告 甲○○ 男 二十七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七十八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左:
犯罪事實
一、甲○○係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間向教育部申請 參加由私立中國文化大學舉辦之美國「柏克萊會話戰鬥營」,期限自八十七年七 月四日至同年八月十日止,並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下稱入出境管理局 )核准出境前往美國,詎其自八十七年七月四日出境赴美後,即屆期未歸返國服
兵役,經臺北縣政府及中和市公所多次轉知其父呂天進催告其儘速返國,仍未返 國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甲○○之母林純聿於偵查中之陳述。(二)臺北縣中和市六十五年次役男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一份。(三)臺北縣中和市六十五年次役男事故名冊一份。(四)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致中和市公所函一份。(五)臺北縣中和市公所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八八北縣中兵字第一三二七一之一 號)函一份。
(六)臺北縣中和市公所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北縣中兵字第092003178 5號)函一份。
(七)臺北縣政府役男出境查證單一份。
(八)臺北縣政府兵役局服務台役男出境查證單申請登記簿一份。(九)入出境管理局出境資料查詢表一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規定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檢察官 陳鴻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張坤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 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 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 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 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