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3年度,25號
PCDM,93,交附民,25,200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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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忠勇律師
  被   告 丁○○
        民順交通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戴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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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順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