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忠勇律師
被 告 丁○○
民順交通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戴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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