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663號
ILDV,106,司促,3663,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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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陳宏銘
債 務 人 林金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伍佰參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參拾參萬壹仟捌佰肆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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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