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 告 資生堂石膏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林國財律師
被 告 丙○○
甲○○
戊○○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一二0號(原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五四五號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吳 幸 娥
法 官 陳 靜 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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