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2年度,72號
PCDM,92,重附民,72,200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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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   告 資生堂石膏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林國財律師
  被   告 丙○○
        甲○○
        戊○○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一二0號(原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五四五號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長 生
                      法 官 吳 幸 娥
                      法 官 陳 靜 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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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生堂石膏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