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一九二四六號、第二一五0二號、第二二一二二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三六號、第一三三七號、第一三三八號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四二號、第二三三七四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二二○號
、第三○七八號、第四三六七號、第四○八一號、第三一八一號、第三一八二號、第
三一八三號、第三一八四號、第三三八八號、第三三八九號、第三三九○號、第三五
五四號、第三八○○號、第三九一三號、第七二九九號、第七三○○號、第七三○一
號、第四六七六號、第四七八○號、第五五八二號、第五○八三號、第五五八五號、
第六六七二號、第七四六七號、第七四七一號、第四六○六號、第八六二四號、第三
九八三號、第四一四七號、第四三二一號、第四三二二號、第四四九○號、第四四九
一號、第四八○八號、第四八○九號、第五一三八號、第五一四一號、第一三七七九
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九二六號、第四八九五號、九十三年度核退字第九八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九六號、第三五五三號、第一○○九
九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八六九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
九三四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四四一號),本院就被告被訴加重竊盜部分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卯○○(另行審結)二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六日之間,利用可作為兇器 使用之螺絲起子、尖嘴鉗等工具,連續破壞如附件一附表時地之門扇等安全設備 後進入,竊取辰○○、壬○○、己○○、子○○、丑○○、未○○、丙○○、午 ○○、庚○○、辛○○、癸○○、巳○○、丁○○、甲○○○、寅○○等所有如 附件一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留供己用或變賣得款朋分花用。另被告乙○○( 業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在案)與被告戊○○、卯○○三人基於共同不法所有意圖 之犯意聯絡,於被告戊○○、卯○○二人至如附件一附表編號一、四及十一之時 地竊取財物時,則在外擔任把風之工作。嗣於同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六時許,經 警在台北縣新莊市○○街一百三十五號前攔檢查獲被告卯○○、乙○○二人,復 於二人帶領下,循線查獲被告戊○○,並於被告戊○○位於台北縣樹林市○○街 一百零三號九樓居住處,扣得供竊盜所用之工具萬能鉗三支、一字起子五支、小 型鋸子二支、尖嘴鉗二支、老虎鉗一支、手電筒一支、斜口鉗一支、挫刀二支、 小鐵鎚一支、起子頭一組、開鎖小鉗子四支、鑽頭四支、電動砂輪機一台等物, 因認被告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四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云云(被訴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同法第二百十 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嫌,另行審結)。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不得審判之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
七款、第八條、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台非字第七七號 著有判例。
三、查被告戊○○另案被訴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八十八年六月五日 上午,以破壞門鎖方式侵入台北縣三重市○○○街七十四號二樓張秀和住處,竊 取張秀和所有之
山路三段三百一十二巷三十三弄十八號林志鴻住處,竊取林志鴻所有之手提包一 只等物犯行,業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提起公訴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七0、第二六五三一號),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 第二三一號受理在案,嗣因被告戊○○通緝,於九十二年一月六日通緝到案後, 再經本院改分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九號案件,尚在審理中)。前開案件嗣分別因 被告戊○○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晚間八時許,侵入台北市○○○街○段十二號 一樓簡秋岳住處行竊犯行,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九四號);因被告戊○○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 許,侵入鄭月霞台北縣三重市○○街二百五十三巷一號三樓住處竊取鄭月霞所有 手提包等物,及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時許,在台北市○○街四百七十五號 三樓林繼堯住處,以客觀上足為兇器之十字起子開啟上址大門門鎖,進入上址竊 取林繼堯所有之行動電話等物犯行,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 審理(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五八七、一五八九號);因被告戊○○與唐信南共 同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同年月二十六日及同年十月九日分別在台北縣三重 市○○街二十七巷三十號之三、台北市○○街六十四巷十一號五樓、台北縣三重 市○○○路八巷十二號二樓等地,竊取吳建忠等人所有之照相機、外幣等物犯行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一一 七號、二二九七七號);因被告戊○○於八十九年一月七日至台北市○○路一百 九十二號四樓,毀壞該屋門扇,入內竊取財物一批犯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三七一號);因被告戊○○於九 十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許,持自備足充兇器使用之開鎖工具,破壞李鳳嬌位於台 北市○○街二百二十巷七十一號四樓住處鐵門門鎖之安全設備後,入內竊取李鳳 嬌所有之黃金項鍊五條等物犯行,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 理(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五八二號);因被告戊○○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凌 晨零時許,侵入張素芬位於台北市○○街四百六十一號四樓住處,竊取現金新台 幣(下同)三萬元犯行,經同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五 七九號);因被告戊○○於九十年六月十六日中午十二時許,以萬能鑰匙侵入林 莉莉位於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七十巷三號六樓住處,竊取勞力士手錶一支等 物犯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 一三三九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前開案件並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行簡式 審判程序,並經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為常業竊盜罪。本件公訴人於起訴被告 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六日止連續竊盜犯行,與前開常業竊 盜案件,經核應係以同一犯罪行為之意思反覆為之,並恃以為生,應屬法律上之
同一案件,前開案件審理中亦將本件公訴人起訴部分,及本件併案審理部分(詳 如附件二附表一至十八所示)一併審理,有前開案件簡式審判筆錄附卷可稽。又 本件係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始繫屬於本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揆諸前開 說明,本院應為不得審判之法院,從而公訴人向本院起訴即有不合,依照上開說 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移送併案審理部分:本件被告戊○○被訴竊盜部分,既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在案 ,如附件二附表一至十八所示分別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詳附件二各附表 所示),即無從併案審理,應均予以退回檢察官另行偵處。惟併案審理部分連同 本件公訴人起訴部分,均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九號被告戊○○竊盜案件審 理在案,有簡式審判筆錄乙紙在卷可憑,附此敘明。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張宏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附件二:
附表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三七號、一三三八號 ┌──┬─────┬─────────┬───┬───┬──────┐
│編號│時 間 │地 點│方 法│共 犯│竊 得 之 物 │
│ │ ├─────────┤ │ │ │
│ │ │被 害 人 姓 名│ │ │ │
├──┼─────┼─────────┼───┼───┼──────┤
│ │八十八年十│臺北縣樹林市○○路│以自備│ │現金五萬六千│ │
│ 1 │一月二十九│二二九巷六號六樓 │鑰匙打│ │元、金項鍊二│ │
│ │日九時許 ├─────────┤開大門│ │條、金戒指二│ │
│ │ │陳生地 │ │ │個 │ │
├──┼─────┼─────────┼───┼───┼──────┤
│ │九十年五月│臺北縣中和市○○街│同上 │ │攝影機、黃金│ │
│ │十五日十四│二○五巷十號六樓 │ │ │戒指一只、翡│ │
│ 2 │時許 ├─────────┤ │ │翠玉項鍊一條│ │
│ │ │羅秀珍 │ │ │ │ │
└──┴─────┴─────────┴───┴───┴──────┘
附表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三六號 ┌──┬─────┬─────────┬───┬───┬──────┐
│編號│時 間 │地 點 │方 法│共 犯│竊 得 之 物 │
│ │ ├─────────┤ │ │ │
│ │ │被 害 人 姓 名│ │ │ │
├──┼─────┼─────────┼───┼───┼──────┤
│ │九十一年三│臺北縣永和市○○路│以不詳│ │現金約一萬兩│ │
│ 1 │月二十日二│一八二號六樓之一 │工具破│ │千元等物 │ │
│ │十時三十分├─────────┤壞大門│ │ │ │
│ │ │張建華 │門鎖 │ │ │ │
└──┴─────┴─────────┴───┴───┴──────┘
附表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四二號、第二三三七 四號
┌──┬─────┬─────────┬───┬───┬──────┐
│編號│時 間 │地 點│方 法│共 犯│竊 得 之 物 │
│ │ ├─────────┤ │ │ │
│ │ │被 害 人 姓 名│ │ │ │
├──┼─────┼─────────┼───┼───┼──────┤
│ │九十一年七│臺北縣三重市中興北│共同持│許宏羽│存摺、印章、│
│ │月二十九日│街一三四號八樓 │工具撬│ │身分證,共遭│
│ 1 │十三時三十├─────────┤開大門│ │盜領二十萬元│
│ │分 │孫麗香 │門鎖 │ │ │
├──┼─────┼─────────┼───┼───┼──────┤
│ │九十一年八│臺北縣新莊事泰和街│共同持│許宏羽│金融卡三張、│
│ 2 │月十一日十│七十八號三樓 │工具進│ │現金新台幣三│
│ │六時許 ├─────────┤入 │ │千元、金戒指│
│ │ │陳瑞發、陳瑋潔 │ │ │一個、銀手鍊│
│ │ │ │ │ │一條、項鍊一│
│ │ │ │ │ │條、鑽石戒指│
│ │ │ │ │ │一個、套幣五│
│ │ │ │ │ │十個、金融卡│
│ │ │ │ │ │四張,並遭盜│
│ │ │ │ │ │領三萬元 │
└──┴─────┴─────────┴───┴───┴──────┘
附表四: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八六九號 ┌──┬─────┬─────────┬───┬───┬──────┐
│編號│時 間 │地 點 │方 法│共 犯│竊 得 之 物 │
│ │ │ │ │ │ │
│ │ │被 害 人 姓 名│ │ │ │
├──┼─────┼─────────┼───┼───┼──────┤
│ │九十年十一│臺北市○○區○○路│破壞鐵│ │電腦、房屋權│
│ 1 │月二十二日│二三三號四樓 │門進入│ │狀、護照、中│
│ │ ├─────────┤ │ │國國際商業銀│
│ │ │陳俊廷 │ │ │行信用卡、手│
│ │ │ │ │ │錶及外幣,並│
│ │ │ │ │ │遭盜領新台幣│
│ │ │ │ │ │二萬八千元。│
├──┼─────┼─────────┼───┼───┼──────┤
│ │九十一年三│臺北市○○區○○路│以開鎖│ │照相機一台 │
│ 2 │月一日上午│七六二號五樓 │工具破│ │ │
│ │十一時許 ├─────────┤壞大門│ │ │
│ │ │郭春旺 │門鎖 │ │ │
├──┼─────┼─────────┼───┼───┼──────┤
│ │九十一年三│臺北市○○區○○路│以開鎖│ │ │
│ 3 │月一日中午│七六二號二樓 │工具破│ │ │
│ │十二時許 ├─────────┤壞大門│ │ │
│ │ │郭慧卿 │ │ │ │
└──┴─────┴─────────┴───┴───┴──────┘
附表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九六號 ┌──┬─────┬─────────┬───┬───┬──────┐
│編號│時 間 │地 點 │方 法 │共 犯│竊 得 之 物 │
│ │ ├─────────┤ │ │ │
│ │ │被 害 人 姓 名│ │ │ │
├──┼─────┼─────────┼───┼───┼──────┤
│ │九十一年一│桃園縣蘆竹鄉營盤村│破壞大│ │金飾 │ │
│ 1 │月 │五鄰六福路二四七巷│門鎖 │ │ │ │
│ │ │二弄六號七樓 │ │ │ │
│ │ ├─────────┤ │ │ │
│ │ │張明宏 │ │ │ │
├──┼─────┼─────────┼───┼───┼──────┤
│ │九十一年一│桃園縣平鎮市○○街│破壞大│ │現金一萬五千│
│ 2 │月 │二五五號四樓 │門鎖 │ │元 │
│ │ ├─────────┤ │ │ │
│ │ │盧永祥 │ │ │ │
├──┼─────┼─────────┼───┼───┼──────┤
│ │九十一年三│桃園縣平鎮市○○路│破壞大│ │新台幣約二千│
│ 3 │月十一日 │一二一號五樓 │門鎖 │ │元 │
│ │ ├─────────┤ │ │ │
│ │ │黃義昭 │ │ │ │
├──┼─────┼─────────┼───┼───┼──────┤
│ │九十一年三│桃園縣蘆竹鄉○○路│破壞大│ │金飾、鑽戒、│
│ 4 │月三十一日│二十巷一之一號八樓│門鎖 │ │DVD攝影機│
│ │ ├─────────┤ │ │提款卡、現金│
│ │ │陳威吉 │ │ │二千元 │
├──┼─────┼─────────┼───┼───┼──────┤
│ │九十一年四│桃園縣中壢市長樂五│破壞大│ │零錢、圖書禮│
│ 5 │月 │街九號三樓 │門鎖 │ │券 │
│ │ ├─────────┤ │ │ │
│ │ │張玉宗 │ │ │ │
├──┼─────┼─────────┼───┼───┼──────┤
│ │九十一年四│桃園縣中壢市○○街│破壞大│ │現金六萬餘元│
│ 6 │月 │一一三號六樓 │門鎖 │ │、戒指、黃金│
│ │ ├─────────┤ │ │項鍊三條 │
│ │ │林明玲 │ │ │ │
├──┼─────┼─────────┼───┼───┼──────┤
│ │九十一年五│桃園縣中壢市復華九│破壞大│ │零錢撲滿兩個│
│ 7 │月 │街一○六號六樓 │門鎖 │ │,約新台幣三│
│ │ ├─────────┤ │ │千元 │
│ │ │林麗玉 │ │ │ │
├──┼─────┼─────────┼───┼───┼──────┤
│ │九十一年五│桃園縣中壢市復華九│破壞大│ │手機一支、外│
│ 8 │月 │街一○六之一號六樓│門鎖 │ │幣、零錢 │
│ │ ├─────────┤ │ │ │
│ │ │江錦貴 │ │ │ │
├──┼─────┼─────────┼───┼───┼──────┤
│ │九十一年五│桃園縣中壢市○○路│破壞大│ │存摺、信用卡│
│ 9 │月十五日 │二七五號九樓 │門鎖 │ │、提款卡、零│
│ │ ├─────────┤ │ │錢撲滿約值三│
│ │ │胡國鼎 │ │ │萬元 │
├──┼─────┼─────────┼───┼───┼──────┤
│ │九十一年六│桃園縣平鎮市○○街│破壞大│ │金飾、現金六│
│10│月六日 │一○八號三樓之二 │門鎖 │ │萬元 │
│ │ ├─────────┤ │ │ │
│ │ │陳釋育 │ │ │ │
├──┼─────┼─────────┼───┼───┼──────┤
│ │九十一年六│桃園縣桃園市○○街│破壞大│ │信用卡被竊走│
│11│月七日 │五十七號七樓 │門鎖 │ │盜刷 │
│ │ ├─────────┤ │ │ │
│ │ │簡旭鴻 │ │ │ │
├──┼─────┼─────────┼───┼───┼──────┤
│ │九十一年六│桃園縣桃園市○○街│破壞大│ │金飾、項鍊、│
│12│月七日 │五十七號二樓 │門鎖 │ │駕照 │
│ │ ├─────────┤ │ │ │
│ │ │沈玉珠 │ │ │ │
├──┼─────┼─────────┼───┼───┼──────┤
│ │九十一年七│桃園縣蘆竹鄉南興村│破壞大│ │手錶、戒指、│
│13│月十七日 │四鄰南順一街九號五│門鎖 │ │項鍊、信用卡│
│ │ │樓 │ │ │、DVD數位│
│ │ ├─────────┤ │ │相機、身分證│
│ │ │曾巧雯 │ │ │、工作證 │
├──┼─────┼─────────┼───┼───┼──────┤
│ │九十一年九│桃園縣平鎮市○○街│破壞大│ │現金三千五百│
│14│月十六日 │九十五號七樓 │門鎖 │ │元 │
│ │ ├─────────┤ │ │ │
│ │ │游天佑 │ │ │ │
└──┴─────┴─────────┴───┴───┴──────┘
附表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五五三號 ┌──┬─────┬─────────┬───┬───┬──────┐
│編號│時 間 │地 點 │方 法 │共 犯│竊 得 之 物│
│ │ ├─────────┤ │ │ │
│ │ │被 害 人 姓 名│ │ │ │
├──┼─────┼─────────┼───┼───┼──────┤
│ │九十一年一│桃園縣平鎮市○○街│破壞大│ │現金一萬五千│
│ 1 │月一日零時│二五五號四樓 │門鎖 │ │元 │
│ │ ├─────────┤ │ │ │
│ │ │盧永祥 │ │ │ │
├──┼─────┼─────────┼───┼───┼──────┤
│ │九十一年三│桃園縣蘆竹鄉○○路│破壞大│ │金飾、鑽戒、│
│ │月三十一日│二十巷一之一號八樓│門鎖 │ │DV攝影機、│
│ │ │ │ │ │提款卡、現金│
│ 2 │十九時 ├─────────┤ │ │二千元 │
│ │ │陳威吉 │ │ │ │
├──┼─────┼─────────┼───┼───┼──────┤
│ │九十一年六│桃園縣平鎮市○○街│破壞大│ │金飾、現金六│
│ 3 │月六日十時│一○八號三樓之二 │門鎖 │ │萬元 │
│ │三十分 ├─────────┤ │ │ │
│ │ │陳釋育 │ │ │ │
├──┼─────┼─────────┼───┼───┼──────┤
│ │九十一年七│桃園縣蘆竹鄉南興村│破壞大│ │手錶、戒指、│
│ │月十七日十│四鄰南順一街九號五│門鎖 │ │項鍊、信用卡│
│ │時 │樓 │ │ │、DVD數位│
│ 4 │ ├─────────┤ │ │相機、身分證│
│ │ │曾巧雯 │ │ │、工作證 │
├──┼─────┼─────────┼───┼───┼──────┤
│ │九十一年九│桃園縣平鎮市○○街│破壞大│ │現金三千五百│
│ 5 │月十六日十│九十五號七樓 │門鎖 │ │元 │
│ │七時 ├─────────┤ │ │ │
│ │ │游天佑 │ │ │ │
└──┴─────┴─────────┴───┴───┴──────┘
備註:犯罪事實1至5依序同附表五編號2、4、10、13、14 附表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二二○號 ┌──┬─────┬─────────┬───┬───┬──────┐
│編號│時 間 │地 點 │方 法 │共 犯│竊 得 之 物│
│ │ │ │ │ │ │
│ │ │被 害 人 姓 名│ │ │ │
├──┼─────┼─────────┼───┼───┼──────┤
│ │九十一年九│臺北縣板橋市○○街│以自備│ │金項鍊五條、│
│ 1 │月三日十四│三七二巷三十四號六│螺絲起│ │鑽石戒指一只│
│ │時 │樓 │子破壞│ │、手環兩只、│
│ │ ├─────────┤安全設│ │金戒指八只 │
│ │ │李美惠 │備 │ │ │
└──┴─────┴─────────┴───┴───┴──────┘
附表八: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八號 ┌──┬─────┬─────────┬───┬───┬──────┐
│編號│時 間 │地 點 │方 法│共 犯│竊 得 之 物│
│ │ ├─────────┤ │ │ │
│ │ │被 害 人 姓 名│ │ │ │
├──┼─────┼─────────┼───┼───┼──────┤
│ │九十一年四│雲林縣東勢鄉○○路│ │ │SO─752│
│ │月一日十六│六十五號前空地 │ │ │2自小客車 │
│ 1 │時四十分許├─────────┤ │ │ │
│ │ │吳萬居 │ │ │ │
│ ├─────┼─────────┼───┼───┼──────┤
│ │同日十九時│雲林縣褒忠鄉馬鳴村│ │ │S5─565│
│ │五十分 │三十五之六號前空地│ │ │1車牌兩面 │
│ │ ├─────────┤ │ │ │
│ │ │陳廷魁 │ │ │ │
└──┴─────┴─────────┴───┴───┴──────┘
附表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三六七號 ┌──┬─────┬─────────┬───┬───┬───────┐
│編號│時 間 │地 點 │方 法│共 犯│竊 得 之 物│
│ │ ├─────────┤ │ │ │
│ │ │被 害 人 姓 名│ │ │ │
├──┼─────┼─────────┼───┼───┼───────┤
│ │九十一年一│臺北縣三重市中興南│以自備│ │金飾胸針一枚、│ │
│ 1 │月二十九日│街八十巷八號四樓 │開鎖工│ │勞力士手錶一只│ │
│ │十時許 ├─────────┤具侵入│ │、新台幣一萬七│ │
│ │ │林國泰 │ │ │千九百元、美金│ │
│ │ │ │ │ │兩千元 │ │
└──┴─────┴─────────┴───┴───┴───────┘
附表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三一八一、三一八 二、三一八三、三一八四、三三八八、三三八九、三三九○、三五五四、 三八○○、三九一三、七二九九、七三○○、七三○一號 ┌──┬─────┬─────────┬───┬───┬───────┐
│編號│時 間 │地 點 │方 法 │共 犯│竊 得 之 物│
│ │ ├─────────┤ │ │ │
│ │ │被 害 人 姓 名│ │ │ │
├──┼─────┼─────────┼───┼───┼───────┤
│ │九十年一月│臺北縣土城市○○路│破壞大│ │香水、化妝品、│
│ 1 │間 │一段二五七號四樓 │門 │ │皮包、紀念幣 │
│ │ ├─────────┤ │ │ │
│ │ │葉甘甘 │ │ │ │
├──┼─────┼─────────┼───┼───┼───────┤
│ │九十年二月│臺北縣士林區○○路│破壞大│ │勞力士錶、美金│
│ 2 │二十三日 │二段五十六號二樓 │門 │ │三千二百元、金│
│ │ ├─────────┤ │ │飾、珠寶乙批 │
│ │ │丁英麟 │ │ │ │
├──┼─────┼─────────┼───┼───┼───────┤
│ │九十年三月│臺北市○○區○○街│破壞大│ │相機乙臺、行動│
│ 3 │七日 │四五七號三樓 │門 │ │電話乙支、金戒│
│ │ ├─────────┤ │ │指三只 │
│ │ │林繼堯 │ │ │ │
├──┼─────┼─────────┼───┼───┼───────┤
│ │九十年三月│台北市○○區○○街│破壞大│ │金耳環四對、金│
│ 4 │七日 │二二○巷七十一號四│門 │ │項鍊五條、金手│
│ │ │樓 │ │ │鍊六條、鑽戒、│
│ │ ├─────────┤ │ │現金六千元 │
│ │ │孫偉強 │ │ │ │
├──┼─────┼─────────┼───┼───┼───────┤
│ │九十年三月│臺北縣土城市○○路│破壞大│ │金戒指、金項鍊│
│ 5 │間 │一○五巷一弄五號五│門 │ │、金手環 │
│ │ │樓 │ │ │ │
│ │ ├─────────┤ │ │ │
│ │ │蘇琴 │ │ │ │
├──┼─────┼─────────┼───┼───┼───────┤
│ │九十年五月│台北市○○區○○街│破壞大│ │現金三萬元 │
│ 6 │二十五日 │四六一號四樓 │門 │ │ │
│ │ ├─────────┤ │ │ │
│ │ │張素芬 │ │ │ │
├──┼─────┼─────────┼───┼───┼───────┤
│ │九十年八月│桃園縣桃園市大興西│破壞大│ │現金約二萬元 │
│ 7 │間 │路二段八十巷十一、│門 │ │ │
│ │ │十三號二樓 │ │ │ │
│ │ ├─────────┤ │ │ │
│ │ │陳秋玲 │ │ │ │
├──┼─────┼─────────┼───┼───┼───────┤
│ │九十年八月│臺北縣板橋市○○街│破壞大│ │手提電腦、金飾│
│ 8 │底 │二七三號二樓 │門 │ │、玉石、零錢、│
│ │ ├─────────┤ │ │紅色行李袋 │
│ │ │林奘民 │ │ │ │
├──┼─────┼─────────┼───┼───┼───────┤
│ │九十一年一│桃園縣桃園市○○街│破壞大│ │金飾、珠寶乙批│
│ 9 │月八日 │二十三巷九號六樓 │門 │ │、現金約七、八│
│ │ ├─────────┤ │ │萬元 │
│ │ │林美智 │ │ │ │
├──┼─────┼─────────┼───┼───┼───────┤
│ │九十一年一│桃園縣桃園市同德六│破壞大│ │金飾、鑽石 │
│10│月間 │街一七○號十樓 │門 │ │ │
│ │ ├─────────┤ │ │ │
│ │ │許利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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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二│臺北市○○區○○路│破壞大│ │辦公桌被破壞,│
│11│月間 │七六二號五樓 │門 │ │換裝費約一萬五│
│ │ ├─────────┤ │ │千元,未竊得其│
│ │ │郭文生 │ │ │他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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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二│臺北縣新莊市○○路│破壞大│ │手提電腦二部、│
│12│月七日 │十九號二樓之一 │門 │ │現金約壹拾萬元│
│ │ ├─────────┤ │ │ │
│ │ │邱月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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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二│臺北縣三重市中正北│破壞大│ │現金八百元、手│
│13│月二十六日│路十八號四樓之六 │門 │ │提電腦乙部 │
│ │ ├─────────┤ │ │ │
│ │ │陳明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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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間│桃園縣桃園市同德二│破壞大│ │分離式手提電腦│
│14│ │街一六○號之六、七│門 │ │二部、現金約五│
│ │ │樓 │ │ │萬餘元 │
│ │ ├─────────┤ │ │ │
│ │ │張棋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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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間│桃園縣桃園市○○路│破壞大│ │金飾乙批 │
│15│ │三九九之一號六樓 │門 │ │ │
│ │ ├─────────┤ │ │ │
│ │ │劉再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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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三│桃園縣桃園市同德五│破壞大│ │金戒指、金項鍊│
│16│月八日 │街二三九號四樓 │門 │ │、遠百禮券一萬│
│ │ ├─────────┤ │ │元、諾基亞61│
│ │ │韋惠民 │ │ │50行動電話乙│
│ │ │ │ │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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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三│臺北縣永和市○○路│破壞大│ │勞力士男錶乙支│
│17│月二十一日│一三九號六樓 │門 │ │、美金三千二百│
│ │ ├─────────┤ │ │元、金飾、珠寶│
│ │ │葉冬美 │ │ │乙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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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六│臺北縣樹林市○○路│破壞大│ │隨身VCD一台│
│18│、七月間 │三十九號一樓 │門 │ │、零錢數百元、│
│ │ ├─────────┤ │ │作牙齒的鑽針、│
│ │ │卓資虔 │ │ │櫥窗擺飾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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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六│臺北縣三重市○○路│破壞大│ │現金七萬餘元、│
│19│月間 │三段十號十一樓 │門 │ │金飾約一兩 │
│ │ ├─────────┤ │ │ │
│ │ │涂炎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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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七│桃園縣桃園市大德一│破壞大│ │現金三千元、卡│
│20│月底 │街八十九號六樓 │門 │ │西歐錶、金飾、│
│ │ ├─────────┤ │ │快譯通翻譯機乙│
│ │ │林充俊 │ │ │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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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七│桃園縣桃園市會稽一│破壞大│ │證件、信用卡、│
│21│月三十一日│街七十八號五樓 │門 │ │現金四萬餘元 │
│ │ ├─────────┤ │ │ │
│ │ │吳靜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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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七│臺北縣新莊市○○路│破壞大│ │未竊得財物 │
│22│、八月間 │十八號 │門 │ │ │
│ │ ├─────────┤ │ │ │
│ │ │吳秀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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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七│桃園縣桃園市民富三│破壞大│ │金飾、鑽戒、現│
│23│、八月間 │街五十號五樓 │門 │ │金約一萬元 │
│ │ ├─────────┤ │ │ │
│ │ │黃信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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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七│桃園縣桃園市大德一│破壞大│ │金戒指、禮券五│
│24│、八月間 │街九十一號四樓 │門 │ │千元、現金九千│
│ │ ├─────────┤ │ │元 │
│ │ │蔡春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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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七│臺北縣三重市中興北│破壞大│ │日幣十萬餘元、│
│25│、八月間 │街一三六巷六號八樓│門 │ │金飾、首飾 │
│ │ ├─────────┤ │ │ │
│ │ │林相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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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七│臺北縣三重市中興北│破壞大│ │支票及現金壹拾│
│26│、八月間 │街一三六巷八號二樓│門 │ │餘萬元 │
│ │ ├─────────┤ │ │ │
│ │ │邱季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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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七│桃園縣桃園市同德七│破壞大│ │金飾、證件、美│
│27│、八月間 │街七號一樓 │門 │ │髮器乙批、現金│
│ │ ├─────────┤ │ │約三萬元 │
│ │ │游蓉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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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八│桃園縣桃園市○○街│破壞大│ │現金一千八百元│
│28│月初 │一○八號四樓 │門 │ │、金項鍊 │
│ │ ├─────────┤ │ │ │
│ │ │許芝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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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八│臺北縣土城市○○路│破壞大│ │金飾、V8攝影│
│ │月二日 │二段九十一號十五樓│門 │ │機、相機二台、│
│29│ ├─────────┤ │ │手提電腦、現金│
│ │ │曹倩媺 │ │ │二萬餘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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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八│臺北縣板橋市○○街│破壞大│ │金飾及現金三萬│
│30│月間 │二七三號三樓 │門 │ │元 │
│ │ ├─────────┤ │ │ │
│ │ │曾俊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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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九│臺北縣土城市○○路│破壞大│ │現金一萬七千餘│
│31│月一日 │一段二六二巷二十二│門 │ │元、二張信用卡│
│ │ │號三樓 │ │ │(遭預借現金四│
│ │ ├─────────┤ │ │萬五千元) │
│ │ │林木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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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九│臺北縣樹林市○○路│破壞大│ │金手鍊、金項鍊│
│32│月五日 │五八五號八樓 │門 │ │、金戒指、集郵│
│ │ ├─────────┤ │ │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