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397號
CHDV,93,除,397,2004052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七號
  聲 請 人 傑友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燿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十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王昌鑫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九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傑友事務機器有限公│第七商業銀行彰新分│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貳萬玖仟伍佰肆拾│SV0二四六五七│  │
│ │司  張燿華   │行        │           │叁元      │四       │  │
├─┼─────────┼─────────┼───────────┼────────┼────────┼──┤
│2│傑友事務機器有限公│第七商業銀行彰新分│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貳仟叁佰壹拾元 │SV0二四六五七│  │
│ │司  張燿華   │行        │           │        │七       │  │
├─┼─────────┼─────────┼───────────┼────────┼────────┼──┤
│3│傑友事務機器有限公│第七商業銀行彰新分│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叁仟玖佰陸拾玖元│SV0二四六五三│  │
│ │司  張燿華   │行        │           │        │四       │  │
└─┴─────────┴─────────┴───────────┴────────┴────────┴──┘

1/1頁


參考資料
傑友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