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630號
ILDV,106,司促,3630,20170915,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30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林引仁
債 務 人 朱素瑜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零伍佰伍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貳萬零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