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614號
ILDV,106,司促,3614,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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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高秋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仟伍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高秋蘭於民國094年1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300
  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
  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債務
  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
  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
  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
  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最
  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
  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
  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
  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7525元整,及自民國106年03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
  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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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