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八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五0五號、六
五一四號),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乙○○自民國八十三年三月間某日起,擔任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 壽公司)之收展員,以負責拓展業務,並向國泰人壽公司保險客戶提供收費、各 種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款項轉交、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利息及償還款之收取並解 繳公司等為其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 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底止,利用客戶許晼佳等 九人繳交續期保險費、新契約保險費及保單貸款利息予其持有之機會,於附表所 示之時、地,連續十九次將如附表所示其應繳回國泰人壽公司之續期保險費、保 單貸款利息,共計新臺幣(下同)三百八十八萬六千八百零二元,以變易持有為 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用以清償個人債務。嗣於九十一年八月間,經客戶 劉張秀鶯向國泰人壽公司查詢保險費繳納情形,經國泰人壽公司發覺有異並接續 調查後始知悉上情。
二、乙○○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明知國泰人壽公司並無所謂「金滿意六年期 儲蓄險」(一次繳清保險費、賺取利息型)之險種,竟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至保險客戶甲○○位於彰化縣永靖鄉竹子村竹西巷七之六號之住處,向甲○○推 銷上開不存在之險種,以此詐術使甲○○信以為真,因而允諾購買並隨即交付三 十六萬九千二百元予乙○○,乙○○收取上開款項,並為甲○○填寫國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險要保書交由甲○○簽名後,進而以上開要保書及前揭交 付金額中之六萬三千三百六十元為該保險之第一期保險費,持向國泰人壽公司投 保「國泰三一二還本終身壽險」,所餘三十萬五千八百四十元則遭乙○○私吞以 清償其個人債務,嗣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初,國泰人壽公司告知甲○○其所繳納之 保險費部分已遭乙○○挪用、公司並無「金滿意六年期儲蓄險」之險種後,甲○ ○始知受騙。
三、案經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及甲○○分別訴請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請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甲○○及國泰人壽公司之告訴代理人陳麗瑛於警詢、偵查中所指述之情 節相符,並經證人即被害人許晼佳、劉張秀鴦、蔡謝秀月、洪素梨、呂慧中、呂 俊達、徐明香、顏杜玉春及楊義政於警詢中之證述屬實,且告訴人甲○○告訴詐
欺取財之部分尚有聲明書一紙、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摺影本二紙、國泰人壽保險 單及人身保險要保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而告訴人國泰人壽告訴業務侵占部分則有 聲明書十三紙、人壽保險單共十三紙(包括補繳縮短年期保費證明之保險單二紙 )、郵政儲金簿影本一紙、存摺影本六紙、收據一紙、利息及本金收據影本八紙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一紙、要保書二紙、保單借據借款二紙、書面證明書一紙、 保費明細表一紙、保險契約四份等附卷可參,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侵占客戶許晼佳等九人之續期保險費、新契約保險費及保單貸款利息之行 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另被告以不存在之險種詐取 甲○○保險費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 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 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其所犯上開二 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另楊義政係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於其位於彰化縣員林鎮○○里○○路四九四號住處,將欲繳交予國泰人壽保險公 司之活期存款九十萬元交予被告收受,惟遭被告侵吞未繳回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之 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楊義政於警詢中證述屬實,公訴人於起訴書附表中所示之 犯罪時間載為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尚有未洽,應為誤載,附此敘明。爰審酌被 告侵占及詐欺取得之款項共計達四百餘萬元,侵占客戶款項之時間長達二年,嚴 重侵害保戶之權益,且迄今並未與保險公司達成和解,而告訴人甲○○部分雖已 與其達成和解,但和解金額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所代出,至今仍未將上開和解金 額繳還予保險公司,惟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齡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黃 當 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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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犯 罪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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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十│彰化縣員林鎮新│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一 │一月二十一│生里員鹿路二六│占向保戶許晼佳收取之保單貸款清償│
│ │日 │號三樓之九許晼│款十二萬五千元。 │
│ │ │佳之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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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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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八│同上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二 │月十六日 │ │占向保戶許晼佳收取之復效保險費十│
│ │ │ │萬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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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七│彰化縣員林鎮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三 │月四日 │興里南潭路一巷│占向保戶劉張秀鴦(起訴書附表誤載│
│ │ │三十弄三三之四│為劉張秀鶯)收取之房屋貸款清償款│
│ │ │號劉張秀鴦住處│三十八萬四千九百二十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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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一│彰化縣員林鎮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四 │月十七日 │興里二十一鄰南│占向保戶蔡謝秀月收取之保單貸款清│
│ │ │潭路一巷三十弄│償款二十三萬三千元。 │
│ │ │六十三號蔡謝秀│ │
│ │ │月之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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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國泰人壽保險公│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五 │月二十四 │司員林營業處內│占向保戶洪素梨收取之續期保險費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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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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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九萬七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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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九年十│同上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六 │一月二十四│ │占向保戶洪素梨收取之續期保險費十│
│ │日 │ │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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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六│彰化縣員林鎮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 七 │月十日 │潭路六九巷八弄│占呂謝嬌替其女即保戶呂慧中繳交之│
│ │ │六號呂謝嬌之住│保單貸款清償款九萬七千元。 │
│ │ │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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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一月│同上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八 │十日 │ │占向保戶呂謝嬌收取之保單貸款清償│
│ │ │ │款七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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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九│同上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九 │月二十日 │ │占向保戶呂謝嬌收取之續期保險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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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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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七萬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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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七月│彰化縣員林鎮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十 │三十日 │興里南潭路一巷│占向保戶徐明香收取之保單貸款清償│
│ │ │三十弄三十號之│款六萬七千元。 │
│ │ │三徐明香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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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二│彰化縣員林鎮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十一│月八日 │興里南興路一巷│占向保戶顏杜玉春收取之保單貸款清│
│ │ │二十弄四十六號│償款十一萬九千元。 │
│ │ │顏杜玉春住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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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二│同上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十二│月八日 │ │占向保戶顏杜玉春收取之保單貸款清│
│ │ │ │償款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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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二│同上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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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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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月八日 │ │占向保戶顏杜玉春收取之保單貸款清│
│ │ │ │償款十三萬七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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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二│同上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十四│月八日 │ │占向保戶顏杜玉春收取之保單貸款清│
│ │ │ │償款十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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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二│同上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十五│月二十二日│ │占向保戶顏杜玉春收取之首期保險費│
│ │ │ │九萬四千三百二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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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六│同上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十六│月二十六日│ │占向保戶顏杜玉春收取之首期保險費│
│ │ │ │四十七萬一千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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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七│同上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十七│月十五日 │ │占向保戶顏杜玉春收取之首期保險費│
│ │ │ │十八萬八千六百四十元。 │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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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一年十│同上址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十八│一月十一日│ │占向保戶顏杜玉春收取之首期保險費│
│ │ │ │九萬四千三百二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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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年九月│彰化縣員林鎮南│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侵│
│十九│二十五日(│平里新生路四九│占向楊義政收取用來辦理活期存款之│
│ │起訴書誤載│四號楊義政住處│存款金九十萬元。 │
│ │為九十一年│ │ │
│ │十月十一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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