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32號
PTDV,93,補,132,2004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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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許政堃
        紀慧禎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零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叁佰玖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群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
~B法院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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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