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許政堃
紀慧禎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零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叁佰玖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群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
~B法院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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