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117號
PTDV,93,補,117,2004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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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吳世昌即世榮土建工程行
        甲○○
  被   告 上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偉銘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柒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群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
~B法院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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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