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61號
ILDV,106,司促,3561,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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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6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李毓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伍仟伍佰零
  陸元,及其中本金貳拾叁萬貳仟貳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計付貳佰零伍元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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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