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立泰預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叁拾捌萬柒仟玖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肆萬叁仟肆佰陸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仁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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