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62號
ILDV,93,訴,162,2004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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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立泰預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東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叁拾捌萬柒仟玖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肆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肆萬叁仟肆佰陸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仁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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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泰預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邦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