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百意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蓉
被 告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柯基良
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壹萬零肆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捌
元,扣除已繳納壹仟元,尚應繳納伍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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