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52號
ILDV,93,訴,152,2004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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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百意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蓉
  被   告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柯基良
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壹萬零肆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捌
元,扣除已繳納壹仟元,尚應繳納伍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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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意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