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聲字第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光南冷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三六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 ,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亦有明定。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毓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莊錫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