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六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七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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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七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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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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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明小客車租賃股份│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參萬零參佰陸拾柒元│AJ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
│ │有限公司徐夢育 │限公司士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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