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
原 告 誠豐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俊文
被 告 同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稜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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