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0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柯寶祝
右原告與被告聯業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肆萬柒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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