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88號
SLDM,93,訴,88,200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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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李明昌律師
        魏千峰律師
右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五五五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竊盜,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而當場施以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事 實
一、乙○○曾因犯搶奪、竊盜、轉讓禁藥、竊盜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六月、一年二月、六月、一年四月確定,嗣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三年,後於執行中經假釋,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假釋期滿 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許,騎乘CIN─0五三號重型機車, 至臺北市大同區○○○路○段三十七號昇龍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昇龍公司) 門前,未將機車熄火,隨即入內向該公司負責人甲○○之妻黃素貞佯稱欲購買飲 水機一臺,黃素貞乃要甲○○到店內後方之倉庫取貨,嗣乙○○又向黃素貞偽稱 欲購電風扇一臺,藉以將黃素貞引入後方倉庫取貨,乙○○則趁店面無人看守之 際,打開店內辦公桌之抽屜,竊取黃素貞所有置於抽屜內之女用黑色皮包一只( 內有現金新臺幣一萬四千八百七十三元)。嗣其得手正欲離去之際,因甲○○發 現店面無人照管,發覺有異,從倉庫返回店內,適見乙○○手持皮包,隨即向前 並出言嚇阻稱:「你在幹什麼」等語。乙○○一時心慌即衝向門口,因該店之電 動門未及開啟而撞到該門,甲○○趁機以雙手一併抱住乙○○之手臂及身體,乙 ○○為防護贓物並脫免逮捕,竟以其強壯之身軀用力扭身將甲○○甩向後方,致 使甲○○向後跌坐在地,乙○○復回身揮拳欲毆打甲○○頭部,而施以強暴,幸 經甲○○閃避而未打中,適時自動門恰好開啟,乙○○隨即手持皮包逃出店外, 因其先前揮拳過程為在店外設攤之丙○○看見,丙○○乃於乙○○騎上其停放於 店外未熄火機車正欲逃離之際,奮力以雙手抓住乙○○之機車後座,將之扳倒, 乙○○於跌倒後旋即起身往臺北市○○區○○街方向逃逸,並於途中將竊得之皮 包丟棄。嗣其逃至景化公園前時不慎跌倒,遭追趕之路人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 安警察大隊巡邏員警當場逮捕。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其於右揭時地竊取被害人黃素貞所有之女用皮包一只後逃逸之 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黃素貞、甲○○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 收據一件附卷可稽。惟被告復矢口否認有當場施以強暴之犯行,辯稱:伊並未撞 到自動門,甲○○亦未抱住伊,伊走向門口時轉身看甲○○,甲○○也停住了, 再回過頭來時,自動門就開了,伊就跑走,甲○○未阻止伊離去,伊並未出拳打



甲○○云云。辯護人則以:被害人甲○○之跌倒並非被告所導致,可能係為制止 被告取走皮包,情急之下因重心不穩而自行跌倒。倘被告大力往後扭轉,必將產 生離心力使甲○○往外摔出,由於電器行內擺設諸多家電用品,剩餘空間狹小, 應會因撞上家電用品而成傷,惟甲○○並未受有任何外傷,且如被告轉身向甲○ ○揮拳,勢將脫離電動門感應範圍,電動門應不會在後來自動打開。又被告並非 左撇子,甲○○竟稱被告係用左手揮拳,足認甲○○所言不合常理。而證人丙○ ○所稱被告與甲○○扭打云云,與甲○○所稱遭被告甩開跌倒在地云云,亦相矛 盾,其等證言殊不可採云云,資為辯護。經查: ㈠被告於其竊盜犯行遭被害人甲○○發現且其身體及手臂亦遭甲○○抱住後,即 用力扭身將甲○○甩向後方,致使甲○○向後跌坐在地,被告復回身揮拳欲毆 打甲○○頭部等事實,業經甲○○歷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訴綦詳。其 於警訊時稱:伊看到該男子(被告)取走皮包準備跑出店外::伊要抓他,該 ,就衝出店外等語。嗣其於偵查時稱:伊在倉庫探頭看外面,發現營業場所都  沒人,伊覺得奇怪,就出來看,伊看見乙○○蹲在伊的辦公桌邊,正在打開伊 的抽屜,拿裡面伊太太的女用皮包,伊大喊你在做什麼?他聽到就拿著皮包往 外衝,伊的玻璃電動門是自動的,還沒打開他就撞上電動門,伊趁機從後方攔 腰抱住他,他就大力往後扭轉,趁勢將伊甩開,伊就跌倒坐在地,他又轉頭用 拳頭要打伊的頭,因為伊閃開了,所以沒有打中,後來自動門打開了,他就衝 出去,他停在門口的機車一直未熄火等語。嗣其於本院審理時亦稱:伊衝出去 看見被告在辦公桌翻東西,伊說你幹什麼,他就跑掉。伊與被告之位置約檢察 官席到證人席的距離(約一公尺多),伊喊他的時候,他就跑出去,他撞到電 動門;被告撞到電動門玻璃很大聲。伊跑過去抱住被告,伊不管他的面向,就 直接抱住他;抱住被告的位置在電動門前面。被告手上拿著皮包,伊抱著被告 的手及腰,被告二手合起來,連著身體一起甩開伊,甩一下伊就跌倒了,被告 在甩開伊的時候,發出叫聲。伊坐在地上,他揮拳要打伊,伊閃開。被告甩開 伊的時候,伊坐到地上,他正面順勢的要一拳打過來,伊就閃開。伊閃開後, 電動門打開,被告跑出去。伊沒有抱被告很牢,因為被告很胖,只能稍微抱著 ,被告有掙扎,把伊甩開。他甩開伊,伊自己跌倒。伊跌倒在地後,往後退一 步,被告順勢揮拳過來,然後跑掉。被告係用左手揮拳;當伊被甩坐地上,如 果被告不打伊那一拳,伊會站起來繼續追他,因他拿伊太太的皮包。被告打那 一拳應該會延緩伊追他的時間。被告甩開伊之後,伊跌倒,接著又向著伊出拳 ,打伊並不是甩開動作的一部分,是二個動作等語。核其前後所供情節,均屬 相符。
㈡再被害人黃素貞於偵查中亦稱:伊聽到很大聲音出來,看到伊先生倒在地上, 爬起來還要抓他,但沒抓到,他人接著往外衝等語。核其所稱其先生即被害人 甲○○倒在地上及被告發出很大聲音等情節,核與被害人甲○○所述之情節相 合。
㈢又證人丙○○於警詢中證稱:伊在外面擺攤,看到嫌犯乙○○將機車未熄火, 就進入電器行,過不久聽到店內有吵架聲,伊往內探視發現店中老闆與嫌犯在 扭打,嫌犯即奪門而出,老闆在後面大喊搶劫,不要讓他跑掉,嫌犯隨即騎上



機車準備逃逸,伊從後方將機車扳倒等語。嗣其於本院審理中亦稱:伊是固定 攤販,伊的攤位離昇龍公司幾步,電器行在斜前方。伊與甲○○算是鄰居關係 ,知道他是電器行老闆。電器行電動門關著時,店內聲音如果很大聲,會聽到 。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點左右,伊有聽到很大的聲音,聽到類似吵架的 聲音,很大聲,聽不清楚內容。伊想老闆怎麼會和客人吵架,探頭過去看,看 到被告要揮拳打老闆,是右手。被告揮拳的時候,老闆在店面的前方,老闆也 是站著,類似要做閃躲的動作。伊探頭進去看時,電動門是關著。伊沒有想要 進去看一下店內情形,伊只是想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考慮要不要報警,後來 被告跑出來,老闆在後面追出來,說抓小偷,不要讓他跑掉。伊知道被告機車 未熄火,他上機車時,伊將機車扳倒,機車就跌倒,被告繼續跑,伊看到有警 車停對面等紅綠燈,伊跟警察作手勢,順勢追過去。案發當時伊在擺攤,那時 還沒有客人,伊在做準備工作。當時伊離馬路二、三步,離電動門也是二、三 步的距離等語。核證人所稱被害人甲○○店內有很大爭執聲音及被告向被害人 甲○○揮拳等情,與被害人甲○○所述其出言嚇阻被告及被告揮拳欲攻擊其頭 部等情節相符。雖證人丙○○於警訊時稱被害人甲○○與被告發生扭打,及嗣 於本院審理時稱被告係以右手對被害人甲○○揮拳,而當時甲○○係站立等語 ,與被害人甲○○稱其跌倒在地時被告以左手揮拳對伊攻擊等語,尚有少許出 入。惟按,被害人甲○○與證人丙○○與被告素不相識,並無仇怨,衡情應無 攀誣被告之理。而證人於案發時正從事其攤位之營業準備,尚非始終注意被害 人甲○○店內之動靜,僅係於聽到店內有不尋常聲音時偶爾探頭內望,故對店 內發生之事並非始終見聞。且證人於案發時距離被害人甲○○之店面尚有二、 三步之距離,店面之自動門又係關閉中,證人自店外未必得以完全看清店內被 告之所有動作細節,故尚不得以其證詞與被害人甲○○陳述有些許出入,即認 其等二人之證言不足採信。審酌被害人甲○○係與被告近距離直接發生衝突之 人,其陳述之精確度自較證人為高,應以其陳述為可採,即認被告係將被害人 甲○○甩倒在地後,順勢以左手揮拳欲毆打被害人甲○○頭部。 ㈣雖被告辯稱:伊並未撞到自動門,甲○○亦未抱住伊,伊走向門口時轉身看甲 ○○,甲○○也停住了,再回過頭來時,自動門就開了,伊就跑走云云。惟查 ,被告於行竊前即將機車未熄火停於被害人甲○○之店前,顯然已做好隨時離 去之準備,嗣其竊盜得手且竊行遭人發覺後,必更思加速逃離現場。而被害人 甲○○稱其店面之電動門從感應到打開之速度很慢,不會馬上開,案發當天從 感應到開啟約二、三秒等語,是被告因急於離開而撞上未及時開啟之自動門, 非無可能。且被告對其竊取皮包後遭被害人甲○○發現,甲○○出言嚇阻稱: 「你幹什麼」等語,並追趕被告,嗣後復於店外高喊抓小偷、勿讓其跑掉等情 ,並不否認,故被害人甲○○顯有極力阻止被告離去之意思,其於被告遭自動 門阻擋後立即抱住被告之身軀及雙手,意圖取回遭竊之皮包,核與其意思不悖 。被告所稱被害人僅自後尾隨,於被告等待自動門開啟時並停止追捕放任被告 離去云云,顯然有違常情。
㈤另被告對被害人甲○○有跌倒在地之事實,亦自承不諱。再依被害人甲○○稱 :其店面有擺放一些電視、冰箱、小家電、洗衣機等,依店面的擺設,人的走



動不會很擠,有留空間供客人走,物品之間有留走道,可以供二個人交會走過 。電動門周圍無擺設貨品,要在更旁邊一點才有等語。是被害人甲○○店面之 擺設並非擁擠,被害人甲○○應不致因電器阻絆而自行跌倒,倘非受到外力作 用,被害人甲○○殊無跌倒在地之可能。故辯護人稱被告並未將被害人甲○○ 甩倒在地,而係其自行跌倒云云,要無可採。又被告身高一百七十六公分,體  重一百零四公斤,被害人甲○○身高則為一百七十公分,體重八十五公斤等情 ,業據被告、被害人甲○○陳述明確,則被告體型較被害人甲○○壯碩甚明, 。而被害人甲○○稱:伊沒有抱被告很牢,因為被告很胖,只能稍微抱著,被 告有掙扎,把伊甩開等語,已如前述。故依被告及被害人甲○○體型之差距, 被害人甲○○又僅稍微抱住被告,被告自得扭身將被害人甩倒。而被害人甲○ ○經營之昇龍公司於電動門周圍並無擺設電器,已如前述,自不得以被害人甲 ○○於電動門前跌倒後未碰撞電器而受傷,即認其所稱遭被告甩倒等語不實甚 明。
㈥再被告遭被害人甲○○抱住及將被害人甲○○甩倒之地點,係在電動門前,被 告及被害人甲○○之舉動自得為電動門之感應器所偵測,要不因被告有無對被 害人甲○○揮拳而有不同。另出拳毆打他人並非需技巧或要求精密之行為,不 論被告係慣用左手或右手者,均非不得用另隻手對被害人甲○○施暴,且被告 對其逃出店外時仍手持竊得之皮包一節,亦自承不諱,是其以右手持贓物,而 以左手攻擊被害人甲○○,亦合於當時情狀,辯護人指被告對被害人甲○○揮 拳將使電動門無法感應開啟,及被告非左撇子應不致以左手出拳毆打被害人甲 ○○云云,均嫌無據。
㈦綜上,被告所辯,均屬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被告於竊盜得手後,因遭被 害人甲○○抱住,為脫免逮捕及防護贓物,而將被害人甲○○甩倒在地,並出 拳攻擊其頭部,已對被害人甲○○施以強暴之不法腕力,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
㈧另被害人甲○○對昇龍公司內電器擺設情形業已陳述甚明,辯護人聲請本院至 該公司履勘,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應依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 一項強盜罪之刑科處。被告曾因犯犯搶奪、竊盜、轉讓禁藥、竊盜等罪,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一年二月、六月、一年四月確定,嗣經裁 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後於執行中經假釋,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 竊盜等前科,素行不佳,竟再度行竊,且對被害人施暴,犯後並飾詞卸責態度不 佳,及其犯罪方法、所得財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文 卿
法 官 朱 光 仁
法 官 彭 洪 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 霙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 論。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 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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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龍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