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54號
SLDV,106,司聲,154,201706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藍文萬 
相 對 人 藍當閔 
      藍文牽 
      藍文福 
      藍智勇 
      藍浚義 
      藍信忠 
      藍信和 
      藍浩元 
      藍世鎮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 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 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 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亦有明文。是以,法 院原得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一併確定其費用額,亦得於裁判 有執行力後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非待當事人之聲請始得為 之,準此,法院於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自不受聲 請人所主張範圍之拘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0 4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83號判決確定,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之計算書確定如附表「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欄」 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四、聲請人漏未請求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及證 人日旅費560元部分為請求,揆諸上開實務見解,本院亦得



依調卷審查後之結果,將該部分列入計算,不受聲請人所主 張範圍之拘束,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計算書:106年度司聲字第59號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
│ │裁判費用 │ 296,592元 │聲請人預納 │
│ 一 ├─────────┼────────────┼────────┤
│ │證人日旅費 │ 560元 │聲請人預納 │
├───┼─────────┼────────────┼────────┤
│ 二 │裁判費用 │ 160,296元 │聲請人預納 │
├───┴─────────┼────────────┼────────┤ │ 總 計 │ 457,448元 │ │
└─────────────┴────────────┴────────┘
附表:
┌──┬───────┬────────┬───────────────┐
│編號│ 當事人 │ 應有部分 │ 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 │
│ │ │ │ (新 臺 幣) │
├──┼───────┼────────┼───────────────┤
│ 1 │藍文萬 │ 4分之1 │ 114,362元 │
├──┼───────┼────────┼───────────────┤
│ 2 │藍智勇 │ 16分之1 │ 28,591元 │
├──┼───────┼────────┼───────────────┤
│ 3 │藍浚義 │ 16分之1 │ 28,591元 │
├──┼───────┼────────┼───────────────┤
│ 4 │藍信忠 │ 16分之1 │ 28,591元 │
├──┼───────┼────────┼───────────────┤
│ 5 │藍信和 │ 16分之1 │ 28,591元 │
├──┼───────┼────────┼───────────────┤ │ 6 │藍當閔 │ 8分之1 │ 57,180元 │
├──┼───────┼────────┼───────────────┤
│ 7 │藍文牽 │ 8分之1 │ 57,180元 │
├──┼───────┼────────┼───────────────┤
│ 8 │藍文福 │ 8分之1 │ 57,180元 │
├──┼───────┼────────┼───────────────┤




│ 9 │藍浩元 │ 16分之1 │ 28,591元 │
├──┼───────┼────────┼───────────────┤
│ 10 │藍世鎮 │ 16分之1 │ 28,591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