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501號
SLDM,92,訴,501,200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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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蕭明哲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八二號、
六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詐欺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八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確定(尚未構 成累犯),仍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著作係告訴人甲○○○出版有限公司 享有著作權之作品,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以公開展示、 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出租或其他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竟為圖厚利 ,見中國網站「e書時空」(http://www.eshunet.com/)有告訴人之「李碧華 文集」、「張愛玲文集」、「三毛全集」等著作供人下載,基於意圖銷售之常業 犯意,未自告訴人取得重製發行之權利,自九十年六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五月間止 ,製作http:/members.tripodasia.com.tw/totoro 58/index.html/之網頁,在 前述網頁上刊登「(標題)買電子書送專業自我評量協談,(內文)每集收錄約 三百二十本書籍,每本書都已製作成.exe 執行檔,直接執行即可閱讀。現有五 集,每集含郵資只賣二百五十元,一次買兩集四百五十元,一次三集六百五十元 ,一次四集八百五十元,一次五集合購一千元」等語之廣告,向上網之不特定人 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元之價格販售盜版光碟,被告並連續多次於不詳 時間在其位於台北縣汐止市○○街七三巷二三號八樓之住處,至前述「e書時空 」網站下載電子書,再利用其所有光碟燒錄機將附表所示之著作燒錄於時空光碟 片內,擅自重製為盜版光碟片,並使用jerry.totoro @msa.hinet.net、jerrysu n0508@phs.com.tw、igogo.net@msa.hinet.net等電子郵件信箱與客戶聯繫訂購 電子書事宜,末透過不知情之郵務人員以限時掛號並代收貨價之方式寄送前開盜 版光碟片等物品予訂購之人,以此方式販售一、二百片光碟,獲利約四萬餘元。 嗣因告訴人於網路上發現上情,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 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之常業罪嫌及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 作權之物而以散布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常業犯罪嫌。二、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 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常業罪 ,及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 物而散布罪為常業罪。惟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 活動之職業性犯罪,意即以某種犯罪為日常之職業,賴以維生而言;刑法第三百 二十二條規定以竊盜為常業之罪,指以竊盜為職業者而言,不以行竊次數為標準 ,苟非以行竊為謀生之職業,縱有多次行竊,仍難以常業竊盜論擬,最高法院三



十年上字第三二八號、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是倘若行 為人所為犯罪行為並非經常性、職業性之犯罪,縱其犯罪行為不止一次,仍不得 謂係常業犯。本件被告是否該當於違反著作權法之常業犯,依照前述說明,需視 其是否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以判斷之。經查:(一)被告於九十年三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在心靈海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心靈海公司)任職,銷售該公司之教育訓練課程。其運作方式為先透過心 靈諮商評量,向客戶收取費用,如經諮商後客戶要上訓練課程,就不收取諮商 費用,直接跟心靈海公司領取業務獎金,業據被告供稱在卷,並有心靈海公司 課程收費表與公司、課程介紹、被告在職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可稽。
(二)另被告供稱架設販賣電子書之網站,主要目的係欲藉此方式招徠心靈諮商的客 戶,電子書只是順便賺的,因為銷售課程的獎金利潤較高等語,核與被告前述 網頁上刊載「買電子書送專業個人自我評量協談」,「每集含郵資只賣二百五 十元,一次買兩集四百五十元‧‧‧」,「一次購買兩集以上者,即贈送價值 二千元專業個人自我評量協談一次」相符,有被告前述網頁影本一紙在卷可參 。故被告確有可能以販賣電子書之手段為招徠心靈諮商之客戶,而非以販賣盜 版之電子書謀生。
(三)佐以被告供稱自九十年六月間起至九十一年五月之十二個月之期間,賣盜版光 碟約賺四萬多,尚須扣掉郵資及手續費;沒有設網站時,一個月大概賣十幾片 ,賣了五、六個月,賺取的利潤大概一萬元左右;設立網站後,賣了一百多片 ,大概賺兩萬多左右;九十年度整年的收入有四十幾萬,九十一年度是六十幾 萬等語,是以販售電子書光碟之收入僅佔其全部收入之一小部分,十二個月期 間以四萬元平均,每月僅三千三百餘元,客觀上尚未可謂恃販賣電子書光碟維 生。
綜上所述,被告主觀上未有依賴販賣盜版光碟為業之意思,客觀上亦未以販賣盜 版光碟為其日常生活之事業而有事實之表現於外,因此不能以違反著作權法之常 業罪論擬,合先敘明。
三、按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規定,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佈為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 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 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意圖營利 而交付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為光碟,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百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業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公布,同年月十一日生效 。又按比較新舊法罪刑之輕重,應先審查應否諭知無罪,次審查應否諭知免訴、 不受理,再次審查有無法定應免刑之情形;如無前開情形,比較新舊法罪刑孰最 有利,則其比較標準,除主刑外,亦應綜合比較全部罪刑之結果(最高法院二十 四年七月總會決議參照)。查本件告訴人皇冠出版公司申告被告重製如起訴書附 表所示之著作,本院認係觸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



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罪,依修正前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起訴時,著作權法經修正生效,已如前述,關於意圖營利以重製於光 碟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意圖營利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之重製 物,而其重製物為光碟,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則於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 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另立處罰規定,依同法第一百條但書規定,屬非告訴乃論罪 ,揆諸上開決議,自以修正前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之規 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併此敘明。四、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著作權法,已如前述。被告涉犯上開罪 名,依修正前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 ,此有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一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王 沛 雷
法 官 劉 秉 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曾 恆 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後附編號為皇冠叢書編號)
黃金故事(一二八三)、廢墟(一三一四)、招魂(一四九一)、背叛(一五0八)、鬼混(一五四0)、報應(一五七九)、錯手(一六二九)、真相(一六八0)、毒誓(一七四七)、拚命(一七五六)、怪物(一八一五)、探險(一八六0、繼續探險(一八六八)、圈套(一八九0)、烈火女(一九四三)、從陰間來(一九六四)、少年(二0一三)、解脫(二三四五)、天打雷劈(三0五二)、另類複製(三00一)、新武器(二五八八)、病毒(二六二0)、算帳(二六二三)、原形(二六三五)、活路(二六四三)、雙程(二六五三)、洪荒(二六五九)、買命(二六七二)、賣命(二七0八)、考驗(二七二七)、傳說(二七五二)、暗號之二(二七八四)、在數難逃(二八一六)、豪賭(二八三八)、真實幻境(二八六三)、成精變人(二八七九)、未來身分(二八九二)、移魂怪物(二九一一)、人面組合(二九三八)、本性難移(二九七三)、爆炸(二四二三)、前世(二五四五)、改變(二二八二)、闖禍(二三0二)、轉世暗號(二二五三)、將來(二二七0)、開心(二二一五)、天外桃源(二二一九)、還陽(二一三五)、運氣(二一六0)、陰魂不散(二0五八)、許願(二0八八)、陰差陽錯(二0三三)、禍根(二0三七)、到陰間去(一九七四)、大秘密(一九八五)、瘟神(一四五六)、謎蹤(一四四五)、血統(一三五三)、密碼(一三六三)、電王(一二二五)、生死鎖(一



二三七)、極刑(一一六七)、遊戲(一一九九)、川島芳子(一七七一)、潘金蓮之前世今生(一六三九)、青蛇(二二四五)、赤地之戀(一八九一)、秧歌(0一六五)、怨女(一六七)、流言(0一六六)、第一爐香(一九一六)、傾城之戀(一九一五)、張看(四五七)、半生緣(一六九)、海上花開(二0四八)、紅樓夢魘(五0五)、惘然記(九0九)、海上花落(二0四九)、餘韻(一三六一)、續集(一0七九)、愛默森選集(一九六七)、對照記(二三一六)、雨季不再來(四六三)、撒哈拉的故事(四五四)、稻草人手記(五一0)、哭泣的駱駝(五一八)、背影(七八二)、溫柔的夜(五九七)、萬水千山走遍(二一四三)、夢裡花落知多少(七八三)、傾城(一一0四)、送你一匹馬(九00)、談心(一一0五)、隨想(一一0六)、我的寶貝(一三九三)、鬧學記(一五0七)、親愛的三毛(一八八七)、哈利波特—火盃的考驗(三一四九)、哈利波特—阿茲卡班的逃犯(三一一六)、哈利波特:消失的密室(三0六三)、哈利波特—神秘的魔法石(三0二七)、百年相思(一八三五)、星河(二五四)、彩雲飛(0二00)、煙鎖重樓(二三六二)、海鷗飛處(0三二六)、幸運草(七三)、窗外(七0)、煙雨濛濛(七五)、六個夢(0七四)、幾度夕陽紅(八二)、菟絲花(八一)、船(一00)、潮聲(八三)、寒煙翠(一三六)、紫貝殼(一三五)翦翦風(一五二)、月滿西樓(一五一)、月朦朧鳥朦朧(五00)、我是一片雲(四八0)、一顆紅豆(0五六0)、雁兒在林梢(五二五)、金盞花(六三六)、彩霞滿天(六00)、聚散兩依依(七00)、夢的衣裳(六八0、問斜陽(七七七)、卻上心頭(七四0)、燃燒吧,火鳥(八00)、昨夜之燈(八六0)、失火的天堂(一000)、匆匆,太匆匆(八八0)、冰兒(一二00)、我的故事(一七0二)、望夫崖(一八六二)、雪珂(一八三九)、梅花烙(二二二二)、青青河邊草(一九九三)、水雲間(二二五八)、鬼丈夫(二二四八)、還珠格格三之二水深火熱(二七六九)、還珠格格三之一陰錯陽差(二七四九)、還珠格格三之三真相大白(二七七八)、蒼天有淚三之一無語問蒼天(二八0七)、蒼天有淚三之二愛恨千千萬(二八0八)、蒼天有淚三之三人間有天堂(二八0九)、還珠格格第二部五之一風雲再起(二九二一)、還珠格格第二部五之二生死相許(二九二二)、還珠格格第二部五之三悲喜重重(二九二三)、還珠格格第二部五之四浪跡天涯(二九二四)、還珠格格第二部五之五紅塵作伴(二九二五)、剪不斷的鄉愁(一五九三)、誘僧(一九八七)、我的男人是爬蟲類(二五八五)、海水正藍(二0三二)、慈禧前傳(二八二)、母子君臣(三四三)、玉座珠簾(上)(二九四)、玉座珠簾(下)(二九四)、清宮外史(上)慈禧全傳之三(三二二)、清宮外史(下)慈禧全傳之三(三二二)、胭脂井(上)(下)(四七九)、瀛台落日(上)(下)(五一七)、乞丐囝仔(一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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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心靈海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