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71號
KLDV,93,除,71,200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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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一號
  聲 請 人 博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三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三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七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玉珮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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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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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源興報關通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伍萬元 │TB五三0七五五│
│ │司謝燦煌 │行 │ │ │九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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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源興報關通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伍萬元 │TB五三0七五六│
│ │司謝燦煌 │行 │ │ │一 │
│ │ │ │ │ │ │
├─┼─────────┼─────────┼───────────┼────────┼────────┼│3│源興報關通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陸萬陸仟壹佰貳拾│TB五三0七五六│
│ │司謝燦煌 │行 │ │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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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