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一號
聲 請 人 博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三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三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七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玉珮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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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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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源興報關通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伍萬元 │TB五三0七五五│
│ │司謝燦煌 │行 │ │ │九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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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源興報關通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伍萬元 │TB五三0七五六│
│ │司謝燦煌 │行 │ │ │一 │
│ │ │ │ │ │ │
├─┼─────────┼─────────┼───────────┼────────┼────────┼│3│源興報關通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陸萬陸仟壹佰貳拾│TB五三0七五六│
│ │司謝燦煌 │行 │ │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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