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3年度,16號
KLDM,93,交附民,16,200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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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裕發交通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櫻雪
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三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又因 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對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 法負賠償損害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亦有明 白規定。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甲○○對被告乙○○、裕發交 通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陳 志 祥
法 官陳 玉 雲
法 官王 慧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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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發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