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葉賢良
訴訟代理人 許明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
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觀民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亦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前,被告早於九十二年四月六
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故被告既於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前已死亡,其
自無當事人能力,即無為當事人之資格,且其情形亦無從補正,其起訴自屬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自應由本院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 書記官 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