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土井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春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嘉義市○○街一一七巷四之一號
法定代理人 吳土井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嘉隴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為新台幣(下同)三千七百四十七萬六千八百零一元,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五十一萬二千七百三十六元,上訴人春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千一百五十萬六千
七百五十一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十六萬九千九百三十二元,但上訴人均未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李 銷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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