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審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93年度,5號
CYDM,93,聲判,5,200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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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繼羈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志軍
右列被告因聲請延長羈押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
詹志軍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詹志軍因涉嫌竊盜罪案件,在聲請人偵查中,聲請人認其有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前向 甲○聲請准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執行羈押。二、聲請人因偵查尚未終結,而認前項情形依舊存在,向甲○聲請准自民國九十三年 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甲○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林坤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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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