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翔
具 保 人 陳雪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周建興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雪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揭 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雪玲因被告林瑞翔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 被告逃匿,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 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 具保人依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5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嗣經 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28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併科 罰金4 萬元、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併科罰金4 萬元確定,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未在監在押,惟經聲請 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復據聲請人依具保人 住所合法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未果,有國庫存款收 款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 在押紀錄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無 著報告書各1 份及送達證書2 份附卷可考,足認被告業已逃 匿。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