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余進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余標祥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本文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余標祥死亡即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在臺北市 ○○區○○路000 巷0 弄0 號2 樓,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