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3年度,188號
TNEV,93,南簡,188,20040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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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吳玠峰
        高千雅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叁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之住所雖設於屏東縣麟洛鄉○道村○鄰○○路莊敬巷六五號,惟兩造就被告 對原告所負各宗債務致涉訟者,既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參照),本院自有管轄權,核先敍 明。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與原告簽定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向原告申請而持用原告所發行之GEORGE&MARY 卡,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為限度,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 循環使用,借款動用期間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止 為期一年,期滿三十日前,如被告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原告審核同意 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其後每年屆滿時亦同。借款利率係依固定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按日計息,還款方式自借款日起以三十五日為還款週 期,每期應繳金額係還款金額加計未繳帳務管理費,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 時,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被告同意延滯期間依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給付利息,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對 原告負擔數宗債務時,如原告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依民法第三百 二十一條、三百二十二條規定抵充。詎被告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尚欠本金餘額九萬九千三百六十五元、前期未收利息一千零三十三 元及帳務管理費一百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表各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證據調查,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十九號一、二樓及地下一、二樓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吳玠峰 住台南市○區○○路二段一六七號三樓        高千雅 住台南市○○路○段一六七號  被   告 甲○○ 住屏東縣麟洛鄉○道村○鄰○○路莊敬巷六五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T一О二一二九八О九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整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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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