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3年度,214號
TPBA,93,簡,214,200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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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京工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北縣政府
  代 表 人 蘇貞昌縣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
日衛署訴字第○九二○○五六五三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在自由時報第十九版刊登「京工即溶蔬菜湯」食品 廣告,內容宣稱「注意SARS流行病,應從調整免疫力開始...凡購買京工蔬菜 湯一盒2000元,送即溶蔬菜湯精品包一○入一盒...京工興業有限公司,服務 電話:000 -000-000」等文詞,經嘉義市衛生局查獲,移由被告所屬衛生局查證 ,認其內容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與規定不符,被告乃以原告違反食品衛生 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十 一日以北府衛食字第○九二○○二九九二六號行政處分書,處該公司新臺幣(下 同)三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原告猶表不服,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廣告內容是否有誤導消費大眾以為食用系爭產品可達到預防 SARS 、提升免疫力之功效?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原告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在自由時報第十九版刊載之廣告上內容固有「注意 SARS流行病,應從提昇免疫力開始!」等詞句,但查,原告於該文宣上並無隻 字片語提及原告生產之之京工蔬菜湯等產品具有「提昇免疫力」,甚至可以治 療「SARS」之功效,被告認定原告之前開廣告具有使消費者誤認為有治療「 SARS」云云,洵屬主觀推測之詞。
⒉尤有甚者,在前開所謂遭處分之「注意SARS流行病,應從提昇免疫力開始!」 標題旁,另有標題為:「即沖即飲,營養分子更易吸收」,其下方則標明「每 日飲用蔬菜湯,均衡營養,可調整體質、增強體力!」,然後為介紹原告之蔬 菜湯之產品有:⑴即沖即飲,⑵完全吸收,⑶營養成分高,⑷方便省時等四大 優點,足認依上開廣告文宣之編排方式及其文義和整體所欲傳達之效果,廣告 之主要訴求係說明原告之蔬菜湯產品係「方便沖飲」,其效果則為「均衡營養



、調整體質、增強體力」,均未提及原告之蔬菜湯產品有何「提昇免疫力」之 效果,或與SARS流行疾病之「預防措施」有關,當無被告所稱之「易使消費者 產生誤解」之情事。因此,依訴願決定所稱之判斷標準「係就個案所欲傳達消 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效用、圖案、符號等綜合研 判後」,原告之上開廣告文宣整體之傳達印象,並無任何足以使消費者就原告 之產品產生得以治療「SARS」誤解之處,更何況原告既無宣稱自己之產品得以 治療「SARS」,亦未誇大原告產品之功能或有其他任何虛偽不實之標示或宣傳 ,則原告之本件文宣當無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之「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構成要件,被告之認定,實為違誤。 ⒊次按,訴願決定雖又稱:「本件系爭廣告標題為:『注意SARS流行病,應從提 升免疫力開始』,並佐以原告公司名稱、系爭產品、售價、電話號碼等,其整 體表現,顯易誤導消費大眾以為食用系爭產品可達到預防SARS、提升免疫力之 功效」云云,惟查:
⑴原告係基於當時(九十二年四月間)係SARS傳染病肆虐之時,關心消費者健 康,配合政府為防治SARS之政策宣導,提醒社會大眾注意SARS傳染病之流行 ,另外亦可巧妙將時事融合於廣告文宣創意之中,一方面達到SARS之宣導效 果,一方面亦可藉此吸引社會大眾注意,此為憲法所保障之思想創意自由, 尚難據以指稱原告故意將產品影射可提升免疫力或治療SARS云云。 ⑵另,提升免疫力或與防治SARS有關,此為不爭之事實,根本沒有引人誤解之 問題,而原告於廣告上標明原告公司名稱、產品、售價及電話號碼等,僅足 以表明廣告主及所欲宣傳之產品,非可謂與提升免疫力或治療SARS有必然之 關聯性,更何況所有之廣告文義並無任何隻字片語提及有關系爭產品與SARS 治療與防治之關係,消費者有何產生誤解之處?茲非可以行政機關片面及主 觀之臆測,即認定原告意欲使消費者誤解該產品可提升免疫力或治療SARS, 足認被告之處分,實非妥適。
⒋綜上事證,可知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洵屬違法不當,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以維權益。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本案緣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處辦,原告雖稱:「一、查,原告於九十二年五 月七日在自由時報第十九版刊載之廣告上內容固有『注意SARS流行病,應從提 升免疫力開始!』等詞句,但查,原告於該文章上並無隻字片語提及原告生產 之京工蔬菜湯等產品具有『提昇免疫力』,甚至可以治療『SARS』之功效.. .。二、尤有甚者,在前開所謂遭處分之『注意SARS流行病...』標題旁, 另有標題為:『即充即飲,營養分子更易吸收』,其下方則標明『每日飲用蔬 菜湯,均衡營養,可調整體質、增強體力!』,然後介紹之蔬菜湯之產品有: ⑴即沖即飲,⑵完全吸收,⑶營養成分高,⑷方便省時等四大優點,足認依上 開廣告文宣之編排方式及其文義和整體所欲傳達之效果...原告之蔬菜湯產 品係『方便沖飲』,其效果則為『均衡營養、調整體質、增強體力』,均未提 及原告之蔬菜湯產品有何『提昇免疫力』之效果...因此,依訴願決定所稱 之判斷標準...並無任何足以使消費者就原告之產品產生得以治療『SARS』



誤解之處...。三、...原告基於當時 (九十二年四月間)係SARS傳染病 肆虐之時,關心消費.者健康,配合政府為防治SARS之政策宣導,提醒社會大 眾注意SARS傳染病之流行,另外亦可巧妙將時事融合於廣告文宣創意之中,一 方面達到SARS之宣導效果,一方面亦可藉此吸引社會大眾注意,此為憲法所保 障之思想創意自由...」等云云。
⒉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 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 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又行政院衛生署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於八十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衛署食字第八二二五二一一號函 (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衛 署食字第八八0三七七三五號函修訂)就有關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是否涉及虛偽 、易生誤解或涉醫療效能等加以認定。
⒊系爭廣告內容宣稱「注意SARS流行病,應從提升免疫力開始!」等詞句,其個 案所傳達之整體表現,顯已誤導消費大眾以為其產品具有預防SARS、提升免疫 力之功效。而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衛署藥字第092031 6548號函示「...食品廣告內容宣稱『可增強抵抗力』、『遠離或預防 SARS』等隱喻性詞句,恐誤導消費者,影響國民健康,請貴局派員密切監錄( 聽)違規廣告,並依法查處...」,暨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衛 署食字第0920032448號函案例釋示「案內廣告標題『SARS流行病, 應從提升免疫力開始!』等詞句,雖未直接宣稱產品具有該等功效,然該則廣 告整體傳達訊息仍涉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具有增強免疫力以避免SARS之效 能,涉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且查系爭廣告版面同時 登載有「公司名稱、服務電話、產品品名、圖片...凡購買京工蔬菜湯一盒 2000元送即溶蔬菜湯...」,顯見原告利用SARS疾病流行之際,藉以宣稱「 提升免疫力」吸引消費者注意而達到營利販售目的,然竟辯稱關心消費者健康 ,配合政府防治SARS之政策宣導,提醒社會大眾注意SARS傳染病之流行,另外 亦可巧妙將時事融合於廣告文宣創意之中...等語,實為卸責之詞。綜上所 述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事實足以認定,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被告依法予 以處分並無不合。
⒋結論:原告既為經營販售食品業,理應了解食品衛生相關規定,並加以遵守, 按原告刊登「京工即溶蔬菜湯」食品廣告,藉大眾傳播工具刊載誇大不實之訊 息散發予消費大眾,其違規事實洵堪認定,謹請駁回其所訴,以維法紀,並保 障消費者獲得正確資訊、維護健康的權利。
理 由
一、按「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 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 二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另「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 定表」,行政院衛生署曾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以衛署食字第八八○三七七三 五號公告:「...二、詞句未涉及醫藥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㈠涉 及生理功能者:例句...增強抵抗力...」。



二、本件原告於事實欄所揭時間、報紙,刊登「京工即溶蔬菜湯」食品廣告,內容宣 稱「注意SARS流行病,應從調整免疫力開始...凡購買京工蔬菜湯一盒2000 元,送即溶蔬菜湯精品包一盒...京工興業有限公司,服務電話: 0000-000-000」等文詞,被告認為該廣告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易誤導消費 大眾以為食用其廣告所宣稱食品可達到其所述之功效,而依法予原告三萬元罰鍰 處分,原告不服,主張:原告在自由時報刊載之廣告上內容固有『注意SARS流行 病,應從提升免疫力開始!』等詞句,惟原告乃基於當時 (九十二年四月間)係 SARS傳染病肆虐之時,關心消費者健康,配合政府為防治SARS之政策宣導,提醒 社會大眾注意SARS傳染病之流行,原告於該文章上標題為:『即充即飲,營養分 子更易吸收』,其下方則標明『每日飲用蔬菜湯,均衡營養,可調整體質、增強 體力!』,然後介紹之蔬菜湯之產品有:⑴即沖即飲,⑵完全吸收,⑶營養成分 高,⑷方便省時等四大優點,並無隻字片語提及原告生產之京工蔬菜湯等產品具 有『提昇免疫力』,甚至可以治療『SARS』之功效,被告予以處罰,實為違誤云 云,以資抗辯。
三、經查:
㈠本件原告於事實欄所揭時間、報紙,刊登「京工即溶蔬菜湯」食品廣告,內容 宣稱「注意SARS流行病,應從調整免疫力開始...標題為:『即充即飲,營 養分子更易吸收』,其下方則標明『每日飲用蔬菜湯,均衡營養,可調整體質 、增強體力!』,然後介紹之蔬菜湯之產品有:⑴即沖即飲,⑵完全吸收,⑶ 營養成分高,⑷方便省時等四大優點‥‥凡購買京工蔬菜湯一盒2000元,送即 溶蔬菜湯精品包一盒...京工興業有限公司,服務電話:0000-000-000」等 文詞,此為原告所不爭執,且經被告所屬衛生局人員於九十二年七月三日約談 原告公司負責人委託之乙○○,渠亦坦稱系爭產品屬性為食品、系爭廣告為該 公司所刊登,此有系爭廣告及經乙○○簽名捺指印確認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被 告衛生局食品衛生訪談紀錄表影本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㈡查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明確規定,食品之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而違規廣告之認定,乃係就個案所欲傳達消費者訊息 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效用、圖案、符號等綜合研判後,再 據以認定,本件系爭廣告標題為「注意SARS流行病,應從調整免疫力開始」, 顯見原告顯係欲藉SARS流行期間,利用該標題,造成消費者對該疾病之恐慌, 而亟欲提昇免疫力之機會,再隨即於該廣告上作其產品京工蔬菜湯標題為:『 即充即飲,營養分子更易吸收』,其下方則標明『每日飲用蔬菜湯,均衡營養 ,可調整體質、增強體力!』,然後介紹之蔬菜湯之產品有:⑴即沖即飲,⑵ 完全吸收,⑶營養成分高,⑷方便省時等四大優點‥‥及凡購買京工蔬菜湯一 盒2000元,送即溶蔬菜湯精品包一盒,並佐以原告公司名稱、系爭產品、售價 、服務電話號碼等,從而揆諸前開說明,其整體表現,顯易誤導消費大眾以為 食用系爭產品可達到預防SARS、提升免疫力等功效,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 九條第一項規定,即甚明顯。原告雖稱系爭廣告內容並無隻字片語提及京工蔬 菜湯等產品具有「提升免疫力」,甚至可以治療「SARS」之功效云云,即無足 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以原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 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處三萬元罰鍰,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法 官 鄭小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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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工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