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1年度,5132號
TPBA,91,訴,5132,2004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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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一三二號
               
  原   告 富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蒨儀律師
        潘昭仙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鄭凱文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百而成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經訴字第
0九一0六一二四五一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
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以「FULL BLOSSOM花開 了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 表第十八類之皮夾、皮包、錢包、背包、..嬰兒吊帶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准列為審定第九八七九八三號商標(如附圖一,下稱系爭商標)。嗣參 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審定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檢據註冊第七五 九九五二號商標(如附圖二,下稱據以異議商標)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 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中台異字第G九一○三二七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 標之審定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㈢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三、兩造之爭點:
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是否近似?
甲、原告主張之理由:
一、按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者」,不得申請 註冊,固為異議審定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所明定。惟其適用應以兩造商 標圖樣構成相同或近似為前提要件;而衡酌兩商標是否近似,應以具有普通知識 經驗之一般商品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異時異地隔離整體觀察



,有無混同誤認之虞以為斷,前揭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惟若總括商標圖樣之全體,予人印象明確、意念清晰,不宜作割裂比較者,尚不 得因其圖樣之某一部分相同,即遽謂近似之商標。二、查被告八十五年四月編印之商標手冊0二、0四、0二「商標之圖樣近似與商品 類似」第三項審查要點㈠載有各項考量因素,其中:「4.創意:商標圖樣是否 具有獨特之創意(圖形或意義),可表示不同程度之顯著性。商標最顯著之部分 ,對通體觀察二商標之近似與否有重大影響」。由是可知,商標近似與否,亦應 審酌創意等因素而綜合判斷之,實不應僅著眼於商標圖樣之比較。三、查系爭商標係由外文「FULL BLOSSOM」、中文「花開了」及「四方形內有類似鑰 匙圖形」所組成;而據以異議商標則由「花朵狀圖形」下襯外文「BLOSSOM」所 構成。以此二商標相較,兩商標之圖形差別顯然,復有中文「花開了」足資區辨 ,予人寓目印象迥別。縱兩商標均有外文「BLOSSOM」,惟一者之英文全文為「 FULL BLOSSOM」,另一者之英文為「BLOSSOM」,而總括兩商標圖樣之全體,予 人印象明確、意念清晰,客觀上實不得任意割裂分析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商標而 單獨就「BLOSSM」部分比對。綜觀上述之比較可知,兩商標圖樣於異時異地隔離 觀察,或連貫唱呼之際,外觀及讀音上難謂有使一般購買人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實非近似之商標。是以,系爭商標並無違反前揭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之規 定,應准予註冊。
四、被告及訴願決定機關均以:「系爭『FULL BLOSSOM花開了及圖』商標圖樣固由外 文『FULL BLOSSOM』、中文『花開了』及圖形所組成,然其外文中之『FULL』一 字係放置於墨色方形圖形內,僅起首字母『F』係位於反白之圓形中,其字體甚 小且不醒目,該外文『FULL』已被墨色圖形所掩蓋,無法清楚辨識,故其外文予 消費者之印象仍在於該『BLOSSOM』;據以異議『BLOSSOM及圖』商標圖樣則係由 外文『BLOSSOM』及一朵盛開之花朵所組成。二商標圖樣相較,整體予消費者之 印象為該顯著之外文『BLOSSOM』,異時異地隔離觀察,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  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應有混同誤認之虞,應屬近似之商標」  云云。惟查被告與原決定機關之認定,殊屬不當。蓋以,系爭商標之外文「FULL  」係置於灰色(並非「墨色」)方形內,而其起首字母「F」,則位於反白之圓  形圖中,整體觀察時,外文「FULL」之字體大小與「BLOSSOM」相同,且均呈墨  色,並非如被告及原決定機關所言「FULL」一字被墨色圖形所蓋。事實上,原告  所申請系爭商標圖樣中之外文「FULL」係置於深淺有別之灰色方塊中,且起首字  母「F」位於反白之圓形圖中,與商標圖樣中之「BLOSSOM」相互對照,更顯出商  標造型之特殊性,而足以清楚區辨系爭商標圖樣中之英文為「FULL BLOSSOM」整  體。被告及訴願決定機關僅從印刷不良之商標公報中審視兩商標圖樣是否近似,  顯屬率斷。依我國法律體制,審查商標申請註冊及商標異議等事項係屬被告之職  權,倘被告審閱參加人所提商標異議申請書上之系爭商標圖樣,對其上含有墨色  圖形所蓋無法辨識之外文有所存疑,理應調閱系爭商標申請書上之原始商標圖樣  詳為檢視之,而不應遽下「無法辨識」之斷語。試想,若原告申請註冊之商標圖  樣中有外文被墨色圖形所蓋,無法辨識,則被告豈會准予審定?被告於異議程序  中率然指稱系爭商標之圖樣「無法辨識」,實有悖常理。因系爭商標註冊申請案



  非本件訴訟代理人所代理,請命被告提出原告原始申請之圖樣,以資比對。五、綜上所陳,系爭商標確實無違前揭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之規定,依法應准 予申請註冊,被告所為之處分及原決定機關所為之決定,其認事用法均有違誤。乙、被告主張之理由:
一、按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者,不得申請註冊 ,為前揭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所明定。而商標圖樣之近似,以具有普通知 識經驗之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有無混同誤認之虞判斷之,復 為前揭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二、查本件系爭審定第九八七九八三號「FULL BLOSSOM花開了及圖」商標圖樣,與參 加人據以異議之註冊第七五九九五二號「BLOSSOM及圖」商標圖樣相較,前者固 由外文「FULL BLOSSOM」、中文「花開了及圖形所組成,惟其外文中之「FULL」 一字係置於墨色方形內,僅起首「F」位於反白之圓形中,除字體甚小並不顯眼 外,外觀上「FULL」一字已被墨色圖形所蓋,無法辨識,其外文「BLOSSOM」自  予消費者深刻印象,而後者係由外文「BLOSSOM」及一盛開之花朵所組成,整體 觀之,二者外觀上均有一顯著之外文「BLOSSOM」,且其中、外文及圖形,於觀 念上予消費者寓目感受復屬一致,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客觀上,應有使商品購買 人產生混同誤認之虞,屬構成近似之商標。又系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中之「皮夾 、皮包、錢包、背包、背囊、腰包、皮箱、背袋、鞋袋、手提箱、旅行箱、公事 包、公事箱、行李箱、鑰匙包、化粧箱、傘、珠包、皮囊、錢袋、手提袋、購物 袋、皮包、化粧袋、手提包」商品,與後者指定使用於「皮夾、皮包、錢包、背 包、書包、背囊、珠包、腰包、皮囊、皮箱、背袋、錢袋、鞋袋、手提箱、旅行 箱、手提袋、購物袋、公事包、公事箱、行李箱、登山袋、露營袋、鑰匙包、化 菉袋、手提包」商品,屬同一或類似商品,自有首揭法條規定之適用。綜上論述 ,被告原處分,洵無違誤,敬請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者」,不得申請 註冊,為系爭商標異議審定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所明定。而衡酌商標圖 樣是否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有 無混同誤認之虞判斷之,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復定有明文。又「商標之 近似與否,應隔離觀察以為判定之標準,縱令兩商標對照比較能見其差別,然異 地異時各別觀察則不易見者,仍不得不謂為近似,故凡商標無論在外觀上、名稱 上或觀念上,其主要部分近似,有足以惹起混同誤認之虞,而其他附屬部分雖不 近似,仍不得不謂為近似之商標」、「商標之是否近似應總括其全部以隔離的觀 察認定其有無混同或誤認之虞以為斷」、「構成商標之圖形文字,總括其各部分 從隔離的觀察其全體之外觀上,苟易發生混同誤認者,固屬近似,若其主要部分 於異時異地各別觀察,無論在外觀上、名稱上或觀念上有足以引起混同誤認之虞 時,亦係近似,而其附屬部分之有無顯著差異則非所問」、「判斷兩商標是否近 似,自應就各商標之主要部分隔離觀察,以辨其是否足以引起混同誤認之虞」, 改制前行政法院二十六年判字第二○號、二十六年判字第四八號、三十年判字第 一○號及四十八年判字第八十一號判例分別著有明文。故判斷兩商標是否近似,



除總括其全部以隔離的各別觀察認定二者有無混同誤認之虞外;如其商標係以文 字、圖形或記號為聯合式,而其中某部分特別突出呈現為主要部分者,則應就該 商標之主要部分異時異地隔離各別觀察,以辨其與另一商標是否足以引起混同誤 認之虞。二者無論在外觀、讀音或觀念上有一近似者,即為近似之商標。而所謂 外觀近似,係指商標圖樣之構圖、排列、字型、設色等近似,有產生混同誤認之 虞者;商標之讀音有無混同誤認之虞,應以連貫唱呼為標準;觀念近似則指商標 圖樣之實質意義有產生混同誤認之虞者。
二、查本件被告認定系爭審定第九八七九八三號「FULL BLOSSOM花開了及圖」商標與 據以異議之註冊第七五九九五二號「BLOSSOM及圖」商標圖樣相較,二者屬近似 之商標,復均指定使用於皮夾、皮包、錢包、背包、腰包等同一或類似商品,自 有首揭法條規定之適用,乃為系爭商標之審定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循序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主張二商標之整體圖樣迥然有別,圖形設計更屬迥異,消 費者已足以輕易分辨之,並無致生混淆情事。何況系爭商標圖樣上之外文「FULL 」與「BLOSSOM」呈緊密連接,並不得任意分割審視,而「FULL BLOSSOM」意指 「花兒『盛開』」,與據以異議商標單一之「BLOSSOM」意義有別,參酌「 BLOSSOM」乃一普通單字,並不具獨創性,且被告關於衣服、襪子商品中,已分 別核准不同廠商以包含「BLOSSOM」之商標並存註冊,益足證明二商標圖樣實無 僅因「BLOSSOM」之偶同,即屬構成近似之商標,應得以並存註冊,被告認定系 爭商標違反前揭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實屬主觀速斷云云。三、本院查:
㈠系爭「FULL BLOSSOM花開了及圖」商標圖樣固由外文「FULL BLOSSOM」、中文「 花開了」及圖形所組成,然其外文中之「FULL」一字係放置於深灰色方形圖形內 ,僅起首字母「F」係位於反白之圓形中,其字體甚小且不醒目,該外文「FULL 」大部分已被深灰色圖形所掩蓋,無法清楚辨識,故其外文予消費者之印象仍在 於該「BLOSSOM」,此有系爭商標之申請圖樣附原審定卷可稽。又英文「BLOSSOM 」除作名詞使用,意指「花」外,亦可作不及物動詞使用,意指「花開」,則系 爭商標之中文「花開了」,於觀念上仍被涵蓋在「BLOSSOM」之意義範圍內,不 能產生與「BLOSSOM」區別之作用;據以異議「BLOSSOM及圖」商標圖樣則係由外 文「BLOSSOM」及一朵盛開之花朵圖形所組成,其中英文「BLOSSOM」與系爭商標 之「BLOSSOM」均為大寫正楷字母,其中盛開之花朵圖形亦表達「BLOSSOM」之觀 念,與系爭商標之「FULL BLOSSOM」所表達之意義─盛開之花朵,亦屬相同。足 見二商標圖樣相較,整體予消費者之印象均為該顯著之外文「BLOSSOM」及其表 達之「花開」觀念,異時異地隔離觀察,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購買人,於購買 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應有混同誤認之虞,屬近似之商標。又系爭商標指定使 用於皮夾、皮包、錢包、背包、背囊、腰包、皮箱...嬰兒吊帶等商品,與後 者指定使用於皮夾、皮包、錢包、背包、書包、背囊、珠包、...手提包等商 品,屬同一或類似商品,自有首揭法條規定之適用。 ㈡英文「BLOSSOM」雖為一普通單字,並不具獨創性,但系爭商標既以此外文作為 主要部分,其他文字「FULL」、「花開了」及深灰色方形圖形又不夠顯著,不足 以產生與「BLOSSOM」區別之作用,則在據以異議商標亦以「BLOSSOM」作為其主



要部分之情況下,兩者於異時異地隔離觀察之際即難以區辨,而有混同誤認之虞 。尤其兩者在實際使用於其指定之皮夾、皮包、錢包、背包、腰包等商品時,均 有可能突出其外文「BLOSSOM」,則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 普通所用之注意,自難免有混同誤認之虞。原告主張兩者非屬近似之商標云云, 不足採信。
㈢至原告稱被告於衣服、襪子商品中,已分別核准不同廠商以包含「BLOSSOM」之 商標並存註冊乙節。經查,該等案例商標圖樣與本件不盡相同;另所舉「鷹王及 圖」商標與「金鷹」商標、「ORANGE GAL」服務標章與「越河ORANGE」服務標章 、「PHILIP MORRIS」商標與「PHILIPS」商標併存註冊等案例,核其案情與本件 有異,且屬另案是否妥適之問題,基於商標審查個案拘束原則,均不得比附援引 ,執為有利本件之論據,併予指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以系爭商標違反前揭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之規定,而為系 爭商標之審定應予撤銷之處分,認事用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 誤,原告起訴意旨,仍執前詞及個人主觀之見解,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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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而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