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陳木土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陳超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 段
000 號6 樓)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
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
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又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