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6年度,94號
ILDM,106,交附民,94,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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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趙清子
訴訟代理人 趙增照
被   告 吳佳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4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佳哲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趙清子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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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