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二九四號
原 告 玻色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民
右原告與被告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鍾 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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