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七六三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全部訴訟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台幣拾伍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陸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正昇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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